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最近一段时间,因为工作而受伤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提醒您在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安全的同时,也要让您在工伤发生后要注意一些事项。很多刚进入职场的员工对于工伤的相关知识不太了解。比如说,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事项。


一、申请工伤确认劳动关系是必须的么?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的时间不是两个月,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单位申请是一个月,劳动者申请是一年。

二、工伤认定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怎样确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保障部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在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工伤。可是,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时,其要求认定工伤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阻碍,这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作为,还是由其他部门来作为,成为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

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但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劳动关系“确定”,在以下法律条款中又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也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上规定均要求在认定工伤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确定”受伤职工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要求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提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确实很难。为此,劳动保障部在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系统地明确了劳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及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再之后,一些省份也针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中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如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能初步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及符合工伤认定申请其他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以上均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由此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往往因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引发争议,主张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方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将其告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是工伤的前提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权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于是,职工受到伤害后,往往就工伤认定的同时因劳动关系需要确认而难以应对诸多诉讼,苦不堪言。与此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避免行政官司,也只好将事实劳动关系不甚明了的工伤认定先“中止”或者干脆“终止”了事。

为此,有人对劳动保障部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首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提出质疑,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而互相推诿的现象。国家立法的本意是指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旦职工受伤,单位及职工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且在被认定为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未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可能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未参保的,由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费用)。所以,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会尽力阻止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且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规避赔偿之目的。当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又要为劳动关系的确认进入诉讼程序,给其带来的无疑是维权周期长,导致职工的诉累,同时还会过多消耗法律成本。
答案是肯定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审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如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告知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建议您找专业的律师帮忙,因为劳动法的规定十分复杂,也不是很好理解。




·聘用食堂工人合同书怎么写?
    聘用食堂工人合同书怎么写? 一、聘用食堂工人合同书怎么写? 聘用食堂工人合同书应该包括聘用的单位的信息以及被聘用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因为食堂的环境比较特殊还必须注明工人健康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合同中还应该把工人的任务以及各种薪酬和单位的责任都写清楚,最后双方认同就可以直接签字确认了。具体范文如下: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被聘用职工): 甲方因学生营养餐食堂工作需要...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必须强调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如发生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应在当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件》的受案范围。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有两...


·犯罪分子拘役刑满还有工作吗?
    犯罪分子拘役刑满还有工作吗?被拘役刑满后一般是没有工作的,但部分私人单位在拘役后是并不会开除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服刑期满后如被原单位辞退则没有。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中:国家机关和事业...


·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由于工期长,涉及金额大,单位多,经常会发生工程纠纷。当事人为认定工程责任一般都进行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需要当事人缴纳一定费用的,那么工程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建设工程纠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请假未批旷工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请假未批旷工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未经准假强行休假,可视作旷工。在用人单位的制度中肯定都会有员工无故旷工的惩罚措施。连续旷工三天可辞退、年累计旷工五天辞退这类条款劳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企业通过民主制定的规章制度为准。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一项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赔偿,要看用人单位对于旷工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


·桥梁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桥梁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桥梁工程对于我们的生产生活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为了修建桥梁来使得交通更加便利。一般情况下,它涉及到各方各面的专业知识,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作业。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于桥梁工程质量标准给予明确规定,接下来我们将针对桥梁工程质量标准的问题。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桥梁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1.O.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签合同怎么办?(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实践操作中一直...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许多工程项目的建设都是由许多分项工程组成的,在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建设方会组织验收人员对该工程的各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只有这些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才会竣工,投入使用。那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哪些规定?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