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配偶被宣告失踪的,夫或妻一方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另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 许。但若另一方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直接提出离婚诉求,则与前者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2)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特别是女方拒绝怀孕生育、怀孕后擅自终止妊娠的,权利受侵害一方可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若感情未完全破裂,一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

(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实际同居生活,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4)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婚姻生活难以为继的;

(5)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

(6)一方因疾病、缺陷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性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

(7)一方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

(8)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长期刑罚,或该违法、犯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3、不存在单方或双方过错,一方仅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另一方又不同意,则基本不可能有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性证据,此时就要特别注意从日常生活中取证了。着重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婚前基础薄弱,比如双方认识时间短,交往接触少,冲动结婚等。

(2)婚后未能培养牢固的夫妻感情,比如对男女双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间的是否了解,是否经常存在吵架,斗气,或生理上的原因以及是否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在一起等。

(3)同对方家庭成员、特别是同住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不好。

(4)双方已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或长时间无夫妻生活。

(5)一方或双方多次口头或行动提出离婚。

经中间人调解或其他努力,但无和好可能的。



4、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诉请离婚要注意举证对方的过错,这样不仅能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还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取得主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也可诉请离婚,但要着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做好赔偿或财产分割上让步的准备。



5、下面几种情形,法律是限制离婚的:

(1)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分娩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原诉被告不受此限制。

案例一:原告杜某1与被告陈某1于1989年间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间举行婚礼,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女儿杜某2,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杜某3。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合、志趣各异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后,被告到原告工作地方照顾婚生孩子。但双方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又一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不按规定预缴受理费,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于2014年8月26日向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因故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纠纷,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双方本应好好共同经营家庭,但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志趣各异等原因产生矛盾,且相互不能谅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没法建立健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10年11月起至今多次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或原告因故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没能好好沟通,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2016年8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离婚意愿强烈,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多年,难以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应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例二:原告范某诉称,其与被告靳某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患有传染性疾病,其与家人花费数万元给被告治病,但被告隐瞒病史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伤害,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24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于2011年5月9日送达被告。因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彩礼、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2011年4月24日法院曾就原告范某诉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范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同年5月9日送达被告。2011年11月21日原告又就其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与被告的离婚纠纷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形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

案例三: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丙。张某丙曾有一段时间被送至原告老家由原告父母抚养。因原告及其家人要求被告再生育一个儿子,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10月起诉要求离婚,未获准许。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西城十二庭院12幢某室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部分按揭贷款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双方产生离婚纠纷后,原告将存款505000元转移,将共有的汽车一辆变卖。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有:地下车库65号车位;原告婚后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原告薪金收入的结余;被告挂靠某公司剩余的挂靠费;空调等动产。被告尚有冰箱等婚前取得的动产现在原告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某,已经一次离婚诉讼,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经调解无法和好,应依法准许双方离婚。双方矛盾,系因原告方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要求被告生育男孩所引起,原告对双方感情破裂应负主要责任。亦鉴于此点考虑,婚生女张某丙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

案例四: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取名季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2014年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后,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在山东某县居住生活,被告在辽宁省某市居住生活。婚生女现跟随被告季某1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然均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原、被告于2014年年初因生活琐事吵闹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原、被告双方互无联系,原、被告夫妻之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相互关心、互相包容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理应认定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未表现出积极挽救婚姻的实际行动,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五: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3月20日自愿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原、被告于婚初关系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失和。2010年3月13日,双方因故争执后分居。2010年6月,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对该案审理,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之后,原、被告之间关系未能改善,于2011年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楼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于恋爱期间往来较为频繁,彼此间有较全面的了解,故婚初双方感情尚好。之后双方在生活中确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有争吵发生,但原告所述被告殴打原告及被告离家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事实上系被告遭原告殴打,且被告是被赶出家的。因原、被告之间无原则性矛盾,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而必须离婚的程度,加之原告能担起家庭的责任,双方多作自我检点,原告的父母不参与其中,原、被告夫妻关系定能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于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一、监护与抚养的区别是什么?
    一、监护与抚养的区别是什么?监护与抚养的区别是:拥有抚养权意味着拥有可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而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监护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包括了一些人身权利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置等权利。严格来讲,抚养权与监护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我们在正文中详细说明。二、监护和抚养权的区别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是否可以多分房产份额?
    1.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 关于遗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


·双方未结婚能否要回彩礼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有关彩礼的纠纷。事实上,男方给女方结婚彩礼后,彩礼能否要回,与男方和女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具有重大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未结婚能否要回彩礼?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双方未结婚能否要回彩礼 关于彩礼能否要回,因为这一争议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广泛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也认识不一,所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诉讼离婚要收多少钱 诉讼离婚怎么收费
    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除了要同时提交书面的离婚起诉书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交纳一些费用,主要就是案件的受理费。当然这个费用的承担,最终都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那通常诉讼离婚要收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诉讼离婚要收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男方抚养权女方带孩子怎么办以及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在离婚纠纷中,有两个最值得关注的部分,一个就是抚养权归谁所有,一个就是夫妻之间财产债务的分割。对于孩子抚养权的争夺,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有些时候不仅是两个人的事,还要考虑到孩子自身的感受以及发展。因此,难免会出现抚养权和带孩子的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男方抚养权女方带孩子怎么办?怎么变更抚养权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男方抚养权女方带孩子怎么办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犯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2023
    一、犯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现实生活中,女方出嫁往往有娘家送去嫁妆,嫁妆的表现形式都不尽相同。那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之间的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丈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 各地、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其所送的嫁妆也会不同。 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


·根据法律规定2023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财产怎么分?(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