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二手房产权存在的陷阱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虽然什么类型的房产在购买的时候都是有一定风险的,但就产权方面的风险来看,主要还是体现在二手房上。有的人购房心切,正是被人利用这一点,将本身自己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产权的二手房出售给他,为避免落入对方设置的陷阱,损害到自身利益,建议当事人最好先了解一下二手房产权存在的陷阱有哪些。
一、二手房产权存在的陷阱有哪些
1、二手房“卖房者”非二手房的产权人。
(1)某些不法之徒利用其正在使用二手房或手中持有已经作废的房产证之便利,进行欺诈。如承租人冒充业主,与买房者签订合同;有些人在离婚时虽然法院判决该二手房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仍持有已作废的原房产证,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2)“卖房者”是“真正”的产权人,但由于某种原因未登记或未过户。如继承人因继承或受赠而取得该二手房,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及时办理二手房产权过户手续。
警惕:在此情形下进行交易,由于交易主体不适格,不仅该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而且购房者往往可能遭受诈骗。
2、卖房者仅仅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许多时候,二手房的所有人不属于一人,而属多人。交易的过程中,往往只是其中的一个共有人与购房者进行交易。而且该卖房者是在未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决定出售的。
警惕:与第一种情形一样,在此情形下交易,也会因交易主体不适格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而非所有权人。
在所交易的二手房为公房时这种情形多有发生,即卖房者所在单位仅仅只是将该房产提供给卖房者使用,卖房者并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如购房者与仅有使用权人进行交易,即使交付全部房款,亦无法取得产权。
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的障碍。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在房产上设有抵押,则在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之前或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前,该房产不得自由转让。
5、房产上存在法律禁止转让的障碍。
如二手房被查封,在解封之前,该二手房是禁止转让的。
6、非居住用途房。
即交易的二手房的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业用途房甚至是工业厂房等。
7、卖房者未将房屋欲出售的情况告知承租人,或者说已告知,但未得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利的答复。
二、该如何防范二手房产权陷阱?
(一)在购房前到房地产登记机关查阅该房产信息。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其产权是通过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登记予以确定的。在房地产登记机关的登记中,包含了房产的各种相关信息,如:所有权人、房产的具体物理情况、是否设有抵押、是否被查封、是否已出租等等。通过向房产登记机关查询,购房者可以确切地知道卖房者是否对房产拥有完全的产权、是否存在着其他共有人、是否仅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是否已设定抵押、是否已被查封、是否已出租、是否为居住用房等等。
(二)购房者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1、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应立即中止与之进行交易。因为此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在履行自身义务后亦无法取得产权。
2、如卖房者仅为产权共有人之一,则可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
3、如该二手房上设有抵押,则可要求卖房者在消除该抵押负担后方与之交易。
4、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则可在该二手房被解封后方与产权人交易。
5、如该二手房已出租,则应要求卖房者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6、如该二手房为商业用途房,即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继续交易。
7、如卖房者仅仅只有使用权,在其取得完全的产权之前,应中止该交易。
现实中,要是二手房产权存在问题的话,那么购房者一旦购买到这样的二手房,就很容易造成自己利益的损害,毕竟存在产权问题的房产,最终想要获得所有权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建议购房者在实际选购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产权问题,最好事先对二手房产权进行查询。



·征收方新套路套路—以危房改造代替征收这种做法可行吗
    征收方新套路套路—以危房改造代替征收这种做法可行吗?是不可行的;以危房改造代替房屋征收,征收方的目的是想不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征收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事人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


·新婚姻法婚前个人购房的归属有什么规定?
    婚姻的破裂双方为了避免损失更多的利益就会选择离婚,如今是法治社会,因此离婚需要走法律程序。一般在离婚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关于房产的分割以及房产的归属问题,房产有可能是也有可能是婚后购得,那新婚姻法婚前个人购房的归属有什么规定?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


·非直系亲属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有哪些
    可以通过遗嘱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


·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一、房屋遗嘱有效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1、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2、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3...


·重婚期间房产按共同共有啥意思?
    重婚期间房产按共同共有啥意思?重婚期间房产按共同共的意思是按照双方共同拥有进行,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说双方不再生活在一起,保持着分居的状态的话,那么就需要将这个财产按照份额或者是平均来进行一个分割,在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应着重考虑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实际出资者的贡献,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产证等因素。因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以登记为效力,故一般在认定时以不动产登记为第一考虑因素,其...


·民房拆迁补偿有哪些新政策
    民房拆迁补偿有哪些新政策 在企业拆迁中,企业厂房一般能获得六部分补偿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你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说通俗了就是土地使用权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应该怎么补偿呢?有这么几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怎么分? ?第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出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父母出资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过上美好的生活,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如果此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有失公平。 第二、...


·进行房屋纠纷赔偿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进行房屋纠纷赔偿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进行房屋纠纷赔偿起诉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五)原告应预交案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