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虐待罪的案例分析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1、案例

被告人郑某兄妹二人,妹妹已出嫁,母亲早年去世,其父(前丧失劳动能力)一直随其生活。被告人郑某听人说其父有存款五万余元,便向其父询问,其父不承认有存款。三天后,郑某以妻子下岗无收入等理由,要求父亲去妹妹家生活,因女儿家居住困难其父未同意。郑某之妻任某借故对公公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某天,其父到见儿子和孙女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郑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盛了一碗饭正在吃时,任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老人忍无可忍,当众诉冤。之后因生活无着,被迫含愤服毒而死。

2、案件分歧:此案中,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郑某、任某的行为应定虐待罪。其理由是:被告人郑某、任某对父亲负有瞻养义务,但二被告人却对老人进行虐待,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行为应定遗弃罪。其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父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瞻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人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3、法院判决以及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及其身心健康;(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常性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4)行为人必须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即虐待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的行为并未侵犯被害人的平等权和身体健康权,而是侵犯了被害人的受赡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前后只有六天,且并未有摧残、折磨行为,主要是不尽赡养义务的不作为;再次,被告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也是故意,但故意内容不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而是故意逃避赡养义务。

第二、被告人郑某、任某的行为应构成遗弃罪

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扶养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扶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二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扶养的权利。其次,二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拒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被害人给被告人郑某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任某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二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二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儿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显然是负有扶养义务的。

4、案例

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马某,系被告人王某之妻。被告人王某与其兄二人按月轮流负担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被告人王某以收入不足等理由,向其兄提出要求,要其兄独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一年。在向其兄说过此事后,未经其兄、母的同意,被告人王某便拒不负担赡养义务。某天早上,其母轮到被告人王某家吃饭,途中与被告人马某相遇,马某便对婆婆进行辱骂,不准其进屋,并将老人推倒在地,某天晚上,其母到王某家,见儿子和几个孩子正在吃饭,便哀求儿子给点饭吃。王某未予理睬,老人便自盛了一碗饭,正吃时,马某从外面回来,见状便恶语相加,并冲上去把碗抢下来,随后又将老人打了一顿,赶出门外,之后因生活无着,被迫含愤服毒而死。

5、此案在审理中,对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虐待罪。其理由在于:被告人王某、马某负有赡养义务,但是二被告却对老人进行虐待,有饭不给吃,还打骂老人,致使老人含愤自杀、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定遗弃罪。其理由在于: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夫妇,对年老多病已失去劳动能力的母亲,具有赡养的义务,且有赡养能力。但是二被告以收入不足为借口,拒绝赡养,情节恶劣,影响极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6、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马某的行为应定为遗弃罪。理由如下:

是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在家庭中受抚养的权利;(2)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的抚养义务;(3)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出于故意,既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有抚养能力,且明知自己不履行抚养义务会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拒不抚养;(4)行为人须是对被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被害人受抚养的权利。其次,被告人在客观上将自己年老多病、已经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据之门外,拒绝对其赡养。被害人几次到被告人王某家要碗饭吃,不仅没有得到饭吃,反而遭到了被告人的辱骂和推打。老人生活无着,含愤自杀。这完全是一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抚养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再次,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自私自利,不顾老人的生活,而故意拒绝赡养老人,已具备犯罪的故意。最后,被告人作为被害人的儿子和媳妇,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被害人显然的负有抚养义务的。

7、如何区分虐待与故意伤害

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我们知道,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证据的问题,如何取证证明还是个难题。如交通肇事和以交通工具为工具的故意伤害(杀人)在一定程度下就是难以甄别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
    1、假冒专利罪的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2、首先区分权利侵权与专利犯罪概念 专利侵权,仅承担民事责任;而假冒专利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别如下: (1)假冒专利罪论述: 《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tjlytel}}>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有以下几种: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三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种以上,并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三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二万元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该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规定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五万元的;假冒注册商标超过两...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


·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1、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 [销售...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