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

《若干规定》规定了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1、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即作为原告的患者的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具有事实因果关系,这些事实可以通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的挂号、交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否则,如果患者在此医疗机构就诊而起诉其他医疗机构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主张。

2、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受到了多大的伤害,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损害数额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都是要由原告即患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

3、在医疗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后,而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患者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危险。

二、医方的举证责任

1、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

(2)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

(3)特殊情况下的最善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医疗方做出的医疗判断和措施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专业医疗标准,而且必须是达到最佳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时,只有医疗方依照其专业能力做出最佳判断,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或者完全之注意义务”之时,医疗机构方可免责。

(4)还有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无过错责任举证中,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一定地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地只能是责任的大小,而不能决定责任的有无。

2、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目前,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关系的远近,主要通过医疗过错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可以分为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事实上之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可以看出在上述五中因果关系中,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越来越少,也就是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距离因果关系越来越远。

(1)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是百分之百,就患者自身而言,医疗疾病所造成的损害与患者本身无关,就是说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对患者的损害结果负全部赔偿责任;

(2)在无因果关系下,医疗差错在损害结果上的参与度是零,也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就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另外三种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要证明的不是医疗过错的有无,而是医疗过错距离损害结果的远近,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过错距离损害结果越远,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环节中,最重要的是证明医方的医疗活动是否存有过错以及其对患方的伤害程度。而法院会根据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所举证的内容及双方的质证来裁决,如果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的话,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


·贵州医疗过错赔偿项目标准是什么?
    贵州医疗过错赔偿项目标准是什么? 贵州医疗过错具体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


·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一、非法行医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导致死亡 首先,非法行医罪是指造成死亡的行为。根据规定,造成病人死亡的人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罚款。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非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不具备非法...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承担方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我国在面对事故的时候,均需要进行医疗鉴定。当发生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此时我们需要寻求专门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这样所出具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于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了充分的保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其支付的对象一般是当事人进行垫付。在认定为医疗方责任的时候,或者是说医疗事故为院方的过错所导致的。在进行赔偿商量的时候,可以同院方协商,要求对方...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
    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国家制度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是大方向和大范围的内容,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那么,我们在下文就和您聊聊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丹阳市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发生医疗事故后,需要对患者的具体损害程度作出鉴定,然后才能确定下一步该如何做,怎么进行赔偿。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呢?要是机构选择的不够规范的话,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不被认可。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相关内容。一、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


·医疗事故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一、医疗事故纠纷出台的背景 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论所取缔,即使医疗事故鉴定结...


·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
    作为劳动者而言,当我们进入企业生产劳动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都会为我们购买社保。其中医疗保险就是社保的其中一个险种,而国家规定,医保必须要购买一定年限。那么医保缴费年限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男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30年,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25年。未达到规定的...


·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
    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发生医疗损害就产生赔偿的问题,当然不能因为随便一点损伤就去申请赔偿,这是需要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医疗损害鉴定影响因素有哪些?首先,是鉴定组织与鉴定人员的中立地位,这是一个国家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所决定的。目前对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种种诟病,主要源于鉴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