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机关劳动关系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国家机关劳动关系国家机关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1995年8月4日当时的劳动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并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和该《意见》沿用至今,没有被废止。
目前涉及调整公务员劳动关系的主要法规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各级劳动部门在劳动执法和普法培训中均照此执行。从近些年出版的有关劳动法的著作和发表的论文看,当前劳动法学界和行政学界大多对此没有异议。
从法律条文上看,劳动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重大区别。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我国公务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也不存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等问题。
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的深层原因在于公务员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劳雇关系相比,公务员职业较为稳定和有更大保障,拥有更大的权力,必然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同时也受更多制约和限制。如职业常任、终身任职是世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虽然没有规定职业常任,但“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政府不能轻易辞退公务员。同时,公务员权利受限,许多国家对公务员的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进行了较大的限制。这些特殊性都不是《劳动法》能调整的。
国家机关中公务员与国家的劳动关系时无法直接用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来定义的,但在其他方面和国家之间的劳动管理和企业与员工之间并没有多大差别的。不过当前对于公务员的劳动法管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等待去完善,国家机关劳动关系有独一无二的定义。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自入职的那一刻就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会通过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来巩固这种关系。另外,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单位工作,但是并没有签署合同,这样情况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介绍下。 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有哪些?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2、...


·什么是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的期限,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叫做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您知道什么是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


·主动离职的有没有工资?
    主动离职的有没有工资?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该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在公司工作十几年了,基本都算的上是老员工,认为只要离职就可以从公司获得补偿。其实补偿分两种情况,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


·怎么认定有劳动关系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
    怎么认定有劳动关系一是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


·在工作单位突发脑梗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单位突发脑梗算不算工伤?在工作单位突发脑梗不一定算工伤,若是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1、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2、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3、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综上可见,工作时突发脑梗塞算不算工伤不能一概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二、提...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公司或企业良好的运作,在招录员工成为正式员工之前,都会有一个试用期,所以在生活中也会出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就有不少的人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接下来,我们为您解惑。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


·公司欠工资的借条怎么写?
    公司欠工资的借条怎么写? 一、公司欠工资的借条怎么写? 欠条 今本人__(身份证号:__)拖欠__(身份证号::__) 拖欠工资合计人民币(大写)___元整(小写:__)。定于__年__月__日之前全部结清。 因此欠条引起的法律诉讼,一切诉讼费、律师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欠款人承担。 特立此据 欠款人: 日期: 二、公司欠条主要内容 欠条内容:欠条一般...


·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是什么?
    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是什么 从施工开始到工程完工都需要严格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完工以后在交付使用之前一定要确保工程能够通过质量验收,否则是无法交付使用的,一般在进行正式的验收之前都会进行工程质量预验收,在预验收通过以后,根据要求进行正式的验收,但是预验收该如何进行,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的了解一下。 一、工程质量预验收程序是什么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