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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侵犯著作权,是指出版者出版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由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大小,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而定。
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取得授权,因此,出版者应当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侵权人委托出版的出版物,应依法处置,即出版者对委托人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内容等应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作如下处理:
一、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按“侵犯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赔偿。
三、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四、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1号
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