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二、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

    三、不能按期还款,可以...


·借款通过配偶的账户转账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依据“债务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属于: 根据最高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提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要约承诺格式合同要约邀请合同形式订立纠纷合同订立的程序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要签订一些民间借贷合同,我们想要更保险就可以去进行合同公证,那怎么办理公证呢?接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程序
    1、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应当怎么办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在名义借款人未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款责任由名义借款人独立承担。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贷款人享有按期收回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的权利。

    二、贷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