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转让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一、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1、主体方面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2、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的,要是不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肯定就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当然在转让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债权转让有哪些限制,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怎样还
    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怎样还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很多人总是搞不清楚,尤其是当此项债务可能是一方在结婚前所借的情况时,他们更搞不清楚自己该怎么偿还了。那在法律上,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怎样还?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怎样还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是其与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一般我们向别人借钱或者借钱给别人时,都会写一个借条,这个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欠条何时生效呢,是否是写下借条就在自然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呢?本文将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详细解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清欠债务公司是什么?
    清欠债务公司是什么?清欠债务公司是什么呢?就是利用合法方式清欠债务的专门公司。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出现赖账,不还等现象时,就可以请清欠债务公司介入帮忙挽回损失。下面将给您做出解答。一、债务清欠是什么?债务清欠,利用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实现债务清欠,实现债务清欠,是保障经济秩序、实现债务清欠,是社会秩序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讨债人,即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


·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处理?
    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处理? 一、债务重组的损失如何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


·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怎么写 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范本
    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怎么写 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范本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 (在编号为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
    三年期的公司债券属于哪一种分类?应付债券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对外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性质的书面证明,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书面承诺。它属于长期负债。其特点是期限长、数额大、到期无条件支付本息。通过设置“应付债券”科目,以及“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付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对应付债券进行核算。 当发行债券收到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债券...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案件如何举证
    民间借贷是合法并受法律保护的,不过由于民间借贷比银行借贷更具有随意性,也就更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起诉呢?在因民间借贷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案件如何举证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怎么起诉? 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民间借贷纠纷...


·离婚后婚内的债务要如何还
    离婚后婚内的债务要如何还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2、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