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是什么?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是一种包括了股票和公司债券两种的特殊发行,因此对于发行这种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具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具有发行这种可转换债券公司股票的资格,具体的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要求是什么。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还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二、重点国有企业指经营业绩好,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符合上述(3)(4)(5)(6)(7)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三、注意事项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亦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对已发行的债券有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延期支付状态。四、发行条件要求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发行这种债券,迈不出第一步;2、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不能实现转换权,这不仅是不行的,还将对投资者构成一种欺骗行为,因为这是对无条件实现的权利作出了承诺。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如果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应当对其有所警惕,以免酿成投资风险。而且一定要注重注意我们介绍的注意事项,不可发生上述情形,否则无法发行可转换股票公司债券,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对一些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做详细考察,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
    如何证明夫妻婚内债务?夫妻婚内债务通过收集一些证据来予以证明,比如说在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这些债务已经用于家庭的一些具体的支出,相关的流水账单等都是可以用以证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不能...


·双方签署了欠款协议撤诉可行么?
    双方签署了欠款协议撤诉可行么? 一、双方签署了欠款协议,可以申请撤诉么? 双方可以达成还款协议,确定还款日期,然后申请撤诉,但你要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因为撤诉的,诉讼费退一半。到期后,如果他不还,还可以起诉。当然最好是开庭后由法院主持调解,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可以强制执行,这样你的权利就有保障了。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答应还钱的,而原告也同意被告的方案的,除被告即时付清所有欠款...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怎么办?
    借条金额大于实际借款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借条记载的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减少还款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


·并购贷款是否涉及股权
    并购贷款是否涉及股权资产并购指并购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并购交易主体、并购交易标的等方面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审查要点亦有不同之处,本指引仅对境内股权并购贷款审查中较易涉及的法律规资产并购指并购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在并购交易主体、并购交易标的等方面有所不同,涉及到法律审查要点亦有不同之...


·仅有借据该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仅有借据该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一、仅有借据该怎么认定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


·母公司签的合同分公司付款违规吗?
    母公司签的合同分公司付款违规吗?不违规,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二、 相关情况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有什么区别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有什么区别(一)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在生活中,如果想要转让债权债务,只要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就可以了。那么债权债务转让如何处理?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又应该采取哪些防范措施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您可以了解一下。 一、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