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章人员安置 ?


第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采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 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在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本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

从以上信息可以知道重庆市房屋拆迁人头费补偿标准大概就是这样的,其中所谓的人头费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给予补偿的,每个人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计入人头费中的人数,然后给予相应的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因拆迁而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政府还会给予小部分资金的补偿。由此可知政府给予拆迁户的待遇政策还是不错的,就是落实到户的执行力可能需要加强,这也需要各拆迁户的共同监督。


·买卖二手房违约金达不成一致怎么办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违约情形,那么您知道二手房买卖的违约情形都有哪些吗?既然一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就要对另一方赔偿违约金,不过要是买卖二手房违约金达不成一致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买卖二手房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卖方违约引起的纠纷 目前常见的就是因房价上涨过快,出卖方认为房屋价格卖低了,寻找各种理由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如以另一配偶不知...


·一、离婚补偿房产增值需要分割吗?
    一、离婚补偿房产增值需要分割吗? 离婚补偿房产增值需要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二、离婚时房产增值的分割计算方式 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对应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 贷...


·房产继承比例相关政策是怎样分配的
    房产继承比例相关政策是怎样分配的 一、房产继承比例相关政策是怎样分配的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


·二手房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您在平时的购房活动中,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旧房,都有可能选择中介商渠道购买,毕竟中介商拥有更多的房源信息。那么在购买二手房时与中介商签署的二手房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接下来,请看我们为您整理的材料。 一、二手房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二手房居间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二、居间合同就是房产经纪公司(中介)和买卖双方一起签订的合同,所以又叫三方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1、中介向买卖...


·确认房主真实身份目前
    确认房主真实身份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存在一些中介公司,假借业主名义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收到钱款,一走了之,购房人只落得“钱房两空”。所以,建议购房人签订合同时,须仔细辨认房主身份证与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一致性。若购房人忽略验证,则真正的产权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时,对购房人将十分不利。二、付款方式、时间,缺一不可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只简单说明双方约定的房款数额,所交易房...


·北京市自住商品房申购条件是什么?
    北京市自住商品房申购条件是什么? 一、自住型商品房 北京市住建委2013年10月22日发布,2013年北京将推出2万套自住型商品房,2014年计划推出5万套左右。此类住房价格比周边商品住房低30%左右,面向全市符合限购条件的家庭;购买此类住房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上市收益的30%上交财政。 2013年11月12日,首批7个2013年北京市第一批自住型商品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在...


·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吗
    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吗?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严格区分“附条件、期限的赠与合同”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


·协议离婚房产归女方的材料有什么?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在解决婚姻问题上我国出台婚姻法来解决婚姻过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关于协议离婚时的房产公证问题,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来强制的,通常也是以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为主,那协议离婚房产归女方的材料有什么?下面就想的是介绍。 一、协议离婚房产归女方的材料有什么? 1、有关房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书;2、离婚证及其复印件;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