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怎样的?

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劳动法》、《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合法、公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当地工会和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调解活动经费。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厂纪厂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范围、程序依照《劳动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省、地(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管理和培训专兼职仲裁员;

(三)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交流办案经验。

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制定、补充、完善本省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检查、指导各级仲裁委员会工作。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办理上级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二)地(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所在地地市属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和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办理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三)省仲裁委员会负责协调或参与处理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争议。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

(二)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处理方案;

(三)有权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四)有权参加仲裁庭合议,提出仲裁意见;

(五)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六)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七)做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及一案一庭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庭组成、仲裁活动及其办案程序,依照。《劳动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仲裁委员会受理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的案件特别审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诉书后,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及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限及时结案,不得无故拖延。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仲裁活动,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时效。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被委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因故不能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和其他组成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建议其重新处理。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应终止原裁决的执行,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自组成之日起30内重新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机关依法追究刑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无故拖延、拒绝受理当事人合法仲裁申请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参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同时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具体介绍。我们在这里建议您,如果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切勿冲动,一定要依法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双方通过调解也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员工打架受伤怎么处理?
    公司员工打架受伤怎么处理? 在公司一起工作的同事因为某些小事很有可能就会冲动地用打架将情绪发泄在对方身上,但是激烈的打架行为很有可能就会造成两方甚至是其他人的受伤情况,对于员工打架受伤怎么处理就成为了公司的难题。下面一起来看看我们给出的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打架受伤怎么处理? 1、了解事实看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可以得出打架属于工伤的条件: ...


·薪级工资怎么算 薪级工资是什么意思
    薪级工资怎么算 薪级工资是什么意思 很多劳动者在拿到工资的时候,都关心工资的组成,只关心最后的数字。所以,大部分劳动者对薪级工资是不了解的,也不知道薪级工资怎么算?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薪级工资怎么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


·疫情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去哪儿投诉?
    疫情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员工应该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也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可以通过拨打12333来进行查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


·甘肃高温补助标准是什么,劳动法有哪些规定?
    当酷暑来临的时候,不少城市都开始发布高温预警,城市的气温都基本超过了35℃,大部分户外工作者都忍受着酷暑,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与此同时,劳动者的高温补贴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遇到高温季节时,单位会考虑每月给发放员工一定数额的高温补助。那么,甘肃高温补助标准是什么,劳动法有哪些规定?请看下文。 一、甘肃高温补助标准 甘肃政府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从事室外作业(日...


·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劳动关系是存在于劳动的过程中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但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都有哪些呢,这也您比较想了解的问题,劳动的关系的主体离不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但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劳动关系的主体也在做出相应的调整,到底怎么调整,可以看看。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


·劳动保险中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劳动者找到了工作之后,一般达到规定的条件,那么所在单位就要为其购买相应的劳动保险。虽然很多人也一直知道这点,但却对劳动保险中具体包括的项目不太了解。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劳动保险中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主要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劳动保险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支付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费用的总称。在中...


·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按照我国劳动法当中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超出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外要求员工加班的话,那么必须按照加班的时间给员工发放相应的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自己的加班费。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一、劳动仲裁加班费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


·诈骗他人劳务如何来进行处理?
    诈骗他人劳务如何来进行处理?诈骗他人劳务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由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确定案件性质。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