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服信息公开起诉期限是多久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不服信息公开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二、不变性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不同,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开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对司法解释第41条存在片面的理解,认为凡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就是2年,而排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产生这种认识,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两者之间关于起诉期限规定的联系,片面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实,起诉期限的不变性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使符合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情形,其法定起诉期限仍然没有改变,司法解释第41条只是明确了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和起诉期限的长度。 适用司法解释第41条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符合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情形,其起诉期限计算的起点是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诉期限应该是从计算起点之日起3个月内。
也就是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起诉期限就已届满。例如,2006年9月1日,某行政机关在向行政相对人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告知李某诉权和起诉期限,2007年6月1日,李某通过信访知道自己还享有诉权,并于2007年9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虽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李某在知道自己有诉权之日起3个月后才提起,其起诉已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长度是2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无论其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其起诉期限均已届满。
三、起算
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有规定。如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如,邮政法、统计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森林法、海关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0日;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不同的行政诉讼,其起诉期限也不同。
那么,起诉期限从哪一天开始计算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知道”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法律规定可以口头告知的,行政机关也应制作笔录存档。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虽然告知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没有告知的义务。所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及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不服信息公开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晓政府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此,当您遇到类似的情况,您可以在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以上内容您有所帮助。



·拖欠贷款后来还不上了有什么后果?
    拖欠贷款后来还不上了有什么后果?在我们获得银行贷款前,银行会审核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以减少“死账”的出现。但是,在获得贷款之后,有些人恶意拖欠贷款不还,也有一些人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变化,出现无力还款的情况。那么,拖欠贷款后来还不上了有什么后果呢,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一、拖欠银行贷款还不上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欠款行为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法,所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抗辩权是法律用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他也具备了保护经济方面的相关秩序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对抗辩权的使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辩权可以使我们与别人之间的交易更加的安全可靠。这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有帮助的。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关于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什么是放弃时效诉讼抗辩权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


·扒窃多次作案没有证赃款要判吗?
    扒窃多次作案没有证赃款要判吗? 一、扒窃多次作案没有证赃款要判吗? 是否要判就要看实际的情况;盗窃有很多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盗窃的不同情形也作出了规定: (1)数额较大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1000元,在昆明市地区,盗窃800元即达到立案标准; (2)多次盗窃的,也就是在公安机关处有统计,盗窃行为已超过三次,此前的盗窃金额可能没有达到立案的标准,一般会给予行政...


·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
    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 一、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什么 1、要有书面字据,注意妥善保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书写相关字据很有必要。好借好还自然没事,一旦发生争议,如果,维权可能根本无门...


·挪用公款罪能判缓刑吗 挪用公款会怎么判刑
    对于那种犯罪不是很重的罪犯,如果同时符合条件的话,那法官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往往也是会作出缓刑判决的。对于罪犯来讲,要是可以被判缓刑,至少有机会不再执行刑罚。那要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能判缓刑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能判缓刑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范围是什么?
    夫妻个人债务的偿还范围是什么?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要怎么办才好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要怎么办才好由于银行贷款门槛高、放款速度慢,一些急需资金的个人将目光转向了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流程简便,但是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要怎么办才好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要怎么办才好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