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一、案情介绍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身体内孕育的小生命在没有出娘胎就消失了的现实。回想了生产的整个过程,她认为某妇幼保健医院对胎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某妇幼保健医院认为,从受精到胎儿分娩,胎儿与母体之间始终处于动态的、互相排斥和共同生存之对立统一的矛盾体系中,随时都存在着妊娠或继续或终止,这样两种完全相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部分脐带绕颈的胎儿,在妊娠期间,胎儿飘浮于羊水之中,脐带虽绕颈,但松驰,不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和胎位。但在分娩时,随着宫缩,胎儿进入产道,脐带拉直、绷紧,缢勒胎儿颈部导致其死亡。这一质的变化,可在瞬间内发生,他人无法阻止。事实上导致胎儿死于宫内的原因极其复杂,仅临床产科最常见的胎死原因就超过百余种。其中既有缘自孕妇生理和病理方面的,也有缘自胎儿自身的;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既有直接因素,又有间接因素。甚至还包括心理、社会文化、经济等非生物学因素。因此必须对胎死宫内的性质进行严格界定,客观公正的区分医源性因素与非医源性因素,特别是对临产胎儿的死亡原因分析。为弄清胎儿死亡原因,医院建议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死去的胎儿讨个说法,小赵同意了医院的建议。
不久,胎儿的尸检报告出来了。该报告分析:该胎儿有脐带绕颈一周史,病理检查见脐血管壁炎症,脐静脉内血栓形成,胎盘灶性梗死、炎症,两肺淤血、水肿,羊水吸入、灶性炎症。根据病史及尸检所见分析,该胎儿系宫内感染致脐血管炎症,血栓形成引起胎盘灶性梗死、炎症造成缺氧致羊水吸入性肺炎死亡。
尔后某医学会对小赵的胎儿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分析认为:
1、该产妇入院时已过预产期,检查胎头高浮,入院后2次述胎动减少、胎动消失,B超提示脐带绕颈,产妇有高危因素,医院未引起重视,未及时终止妊娠。
2、医务人员2次阴道操作后均未用抗菌素预防感染,违反了医疗操作常规,使产妇高热。胎死亡、宫内系缺氧合并宫内感染。因此,某妇幼保健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胎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但鉴定专家在对该起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该事故构成什么样的等级等问题上,却遇到难题。原因是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以及相关规定中对胎死宫内的定性、事故分级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要有“人身损害”,也就意味着医疗事故是对“人”的损害。但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未出生的胎儿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医疗机构对死于腹中的胎儿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四级,患者死亡构成一级甲等,一级乙等到三级则要求患者有残疾现象。小赵十月怀胎希望落空,对其本人而言,生理及心理上的损害是不言而誉的。但小赵本人并没有留下什么后遗症状和残疾,因此,医疗机构显然不够成三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现在只剩下四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造成患者四级医疗事故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其中15条涉及到胎儿问题,即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但对胎儿宫内死亡的却没有规定。经讨论,鉴定专家对该起医疗事件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二、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患者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的3年。也就是说即便患者构成一级伤残,比如患者呈植物人状态,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3年的生活费,不构成残疾的则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四级医疗事故是患者不构成残疾的医疗事故等级,因此,根据《条例》的赔偿规定,小赵不能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十月怀胎的艰辛,爱的结晶的消失,小赵的最大打击显然是精神上。为此,小赵决定挑战《条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医院除赔偿《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法院受案后也遇到了法律问题,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意味着我国的胎儿不具有健康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要对小赵的胎儿宫内死亡给予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胎儿在未出生时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的受损在法律上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某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原告产下死胎,使其十月怀胎欲为人母的美好愿望落空,对原告心灵造成的创伤是显而易见的,故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结合损害后果、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考虑,酌定为5万元。小赵挑战《条例》获得成功,如愿得到了精神损害的赔偿。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胎儿医疗过错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医疗过错中胎儿的受损相当于对母亲健康权的侵犯,患者方可依此申请医院赔偿其实际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费,具体的赔偿数额除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应当依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 一、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有哪些?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相信您对医疗纠纷这个词一定非常熟悉吧,很多不了解医学知识的朋友也经常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相混淆。相比较而言,医疗事故的性质比医疗纠纷要严重,且若医护人员犯了医疗事故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医疗事故罪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支付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1、大病医疗保险是指因人们在患重大疾病并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以后由相应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内容给予报销,现如今,大病医疗保险已经开始在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农合相对接。2、大病医疗保险可以为参...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您生病了都会想到去医院,说不定会跟医院之间产生医疗纠纷,这是所有人都不想看到的,但是既然发生了就要处理好。并且处理医疗纠纷应该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处理原则,那么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呢?请跟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寻找答案。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2)发生纠...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明确的损害后果; (4)原被告双方确立了明确的医患关系; (5)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原告起诉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1)原告的身份证明; (2)被告的主体证明; (3)起诉状; (4)医...


·医疗纠纷调解不成怎么办
    医疗纠纷调解不成怎么办一、医疗纠纷的调解组织 依主持者的性质,调解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调解、民间(组织)调解、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等。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


·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是怎么样的
    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是怎么样的 医患纠纷就是发生在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纠纷,在在我们生活之中是比较常见的,纠纷时很难调解的,如果双方私下都不能调解,那么只有上法院庭解,我国的纠纷由很多种,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那么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医患纠纷的防范措施 医院措施性防范在诸多医患纠纷的防范措施中,处理好医患关系是防范纠纷的关键。作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