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以其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给付条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者的行为(如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对保险利益产生侵害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付的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主要包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性质的双重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损失,且保险金依伤害程度而定,因此具有财产保险的属性;另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人的身体,且为定额给付,具有人身保险的特征。所以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险还是属财产险一直无法定论。如日本规定,伤害保险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附加于寿险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我国保险理论界及保险立法则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列入人身保险范畴,《保险法}第91条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2、保险事故的特定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提供的一种抗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人身保险,只有在保险法论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了死、残、伤结果,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既不承保被保险人的生存和自然死亡事件,也不承保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身体伤害、残废或死亡。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保险人承保一般伤害保险所不保危险。
3、保险期限的短时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除附加于寿险合同中的伤害给付条款外,一般均采用一年以下短期保险形式。这主要是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所决定。首先,许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能采用短期保险合同,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其次,被保险人所处的危险因素也常在变动之中,不宜订立长期保险合同。
4、保险费率的不确定性。由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行为、年龄、性别的差异,遭受伤害的机率也不同,故保险费率因人而订。
5、危险事故的可推断性。即在合同期限内如发生意外,可在一定条件下推定为被保险人遭受到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义务。一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均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死亡的条款先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而人寿及健康保险则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有生存、死亡或疾病的事实,这些都是直观可见或有实在的凭证存在的。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伤害保险,按照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六个种类。
1、普通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个人伤害保险合同或单纯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个人为保险对象,于保险事故发生致其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其特点表现为:(1)保持了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投保手续简便;(2)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该险种对被保险人身份无任何专性要求,只要身心健康者均可参加。(3)保险危险具有广泛性。只要是来自外部的对于身体的任何伤害均可能构成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事由。(4)保险期限较短。大多为某种特殊需要和特种危险而投保,如体育比赛或度假旅游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多为一年以下的短期或某一事项发生的过程。保险内容、保险金额和保险方法,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此险种为伤害保险合同最典型的、最原始的形态,其他几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是从该险种中派生出来的。
2、人寿保险附加伤害条款。这类保险实质是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残废、死亡条款的综合保险,这种保险在保险费的收取和保险金的给付上多有一些特殊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给予残废津贴,并对分期交付保险费者免收全残以后的保险费或减收半残后的一半保险费。对因伤致死者给付原定保险金额的一倍或二倍,称双倍或三倍保险。
3、意外伤害保险与疾病保险合一的综合保险,即广义的健康保险。它是以同一人体健康利益为保险标的。一般以定期一年的方式签订合同。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体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这种保险合同通常附加残废死亡条款,以团体人身保险的名称投保,投保人为该社会组织,被保险人则是该社会组织的成员。
5、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对旅客在旅行中由于意外事故遭受伤害或因伤致残、致死的人身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又可细分为许多险种,如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轮渡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等。
6、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装置电梯的社会组织,被保险人为乘坐电梯的乘客,保险事故只限于载客用的电梯上发生的意外伤害。有的还包括为乘电梯不慎踏空颠落致伤、致死者。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种类的角度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做的介绍,保险包括的险别范围较为广泛,所以您在进行选择的时候要了解自己投保的具体内容包括什么,是否符合自己想要投保的内容,这是非常重要的,意外伤害保险每个人都有必要选择。



·一、定期店面租赁合同违约处罚包括什么?
    一、定期店面租赁合同违约处罚包括什么? 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 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


·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是什么
    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是什么侵权的时候和合同违约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但是侵权赔偿和合同违约的时候的赔偿是不一样的,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一种是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赔偿,一种是因为违反约定而造成的赔偿。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的具体详情还要看下文。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侵权损失赔偿与合同违约赔偿区别是什么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民法总则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规定
    民法总则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规定 在我们社会的日常活动中,各种人的性格迥异导致我国必须制定相关法律来制约公民的行为活动,而民法总则就是为了规范公民日常行为的法则,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也在其中有所制定,那么民法总则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规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一、民法总则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规定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维护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维护服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维护服务合同注意事项 因维护合同涉及的可能有服务器维护、电梯维护、道路养护等诸多具体事项,应根据具体事项具体拟制合同细节。 合同主要架构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软件...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一、租赁合同违约赔偿怎样处理账务 可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在我们的生活之中都会听到抗辩权这一个词语,对于抗辩权很多人不是特别的清楚,抗辩权我们从字面上的意义来讲就是一种反抗的权利对于合同的抗辩权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呢?接下来让我们来为您进行整理相关的知识。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法关于合同诉讼的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一、合同诉讼的有效期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合同诉讼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合同具有很多性质,比如说合同具有复杂性和地域性,也正是因为这两个性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有技术进出口合同中,如果对这两类合同存在争议,因而提及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的话,诉讼时效为四年。其他的法律如果对此规定了特别时效的话,则依照其规定。比如说在我国的《海商...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