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什么 一、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特点介绍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三、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四、代权对象
代位权的对象一是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二是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三是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是一种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因为债务人懒于履行相应的债权,并且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所以债权人就会申请履行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代位行为。我们还给您梳理了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和对象。希望能帮助您对此有更深的了解。



·协商解除合同规定有什么
    协商解除合同规定有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协商一致。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所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是很正常的。 虽然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和平解除劳动合同,但哪一方先提出解除请求的后果是完全不同的。用人单位先提出撤销申请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也是可以作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的。如果是单位犯此罪的话,那么一般采取的是双罚制。那究竟我国对单位犯合同诈骗罪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粮食收购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粮食收购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粮食收购成了农村居民重要的总收入来源。但是很多农民朋友对签订合同的内容不甚了解,唯恐上当受骗,丢了辛苦钱。签订合同一定要遵守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粮食收购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粮食收购合同模板 甲方: (购方) 乙方: 县(市) 乡(镇) 村 户(售方) 为进一步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订单农...


·合同章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合同章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专用章需要备案,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专用章的备案流程 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是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鉴。根据企业的...


·常见的单方合同有哪些类型
    常见的单方合同有哪些类型?1、赠予合同赠予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予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予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予的标的。2、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


·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是否有效?
    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是否有效 法律效应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责任,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


·烧结砖购销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烧结砖购销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许多方面都需要签订合同来维护和约束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一个合同是否规范和具有法律效益对于一个交易是至关重要的。那么烧结砖购销合同应该怎么拟定?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烧结砖购销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