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被告:某财政局
第三人:某拆迁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于 2001年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该公有非居住房屋虽为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使用,但房屋所有权却一直是由某财政局所持有。会计师事务所原属某财政局系统企业,1982年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由某财政局将该公有非居住房屋直接划拨给其用作经营场地,会计师事务所则每月向某财政局上缴当月租金,由某财政局统一再向房管部门缴纳。1990年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分出,与财政局脱钩。们在财产转移时,因当时尚无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可依,故未对该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就使该公有非居住房屋形成其所有权与实际使用人长期不一致的状况。到了 2001年,正是房地产愈来愈显示出其价值魅力的年代,随着拆迁的安置、补偿而带来的并可直接计算的经济利益,某财政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谁为被拆迁人的问题上发生了谁也不肯让步的纠纷。考虑到拆迁时间紧迫,某拆迁公司多次协调,阐明市政动迁政策的利害关系,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表示尽早撤出房屋以支持配合市政建设动迁,并认为所有权实名与实际使用人的不一致,系计划经济时代行政职能关系变化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而依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某财政局作为房屋所有权实名人,若作被拆迁人直接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则应先拿出房源解决实际使用人的安置或过渡;否则,就应让出被拆迁人。某财政局表示自己房源很紧张,还是由实际使用人先自行解决过渡。会计师事务所因与某财政局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全部安置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诉称:我们直接与某拆迁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在法律上成为被动迁人,享受动迁补偿权利,亦承担了自行过渡的义务;且按《 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 32条的规定,某财政局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可变更的。要求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全部安置费用。
某财政局辩称:已被拆除的原公有非居住房屋一直是财政局所有,只是当时给了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而已。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故财政局原有的所有权亦应获得相应的安置或补偿。
第二人某拆迁公司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已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经某财政局同意与我某拆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动迁后亦确承担了自行过渡的责任,故应享得被动迁人的费用安置,但某财政局的房屋所有权人问题在原定安置中是有约定的,现变为费用安置总得要有个明确说法,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安置盖章确认。否则,单给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安置,就会影响我们原与某财政局协议关系的解决。
法一审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拆迁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动迁协议、某拆迁公司与某财政局签订的安置后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均为有效。现因情势变更,改为货币安置,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获得费用安置;某财政局根据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亦应从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的货币安置小得到相应的补偿。在法院主持下,会计师事务所与某财政局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按九一比例,会计师事务所得九成,某财政局取一成,由某拆迁公司分别直
【评析】
本案是由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名不一致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拆迁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拆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现实中,被拆迁人是比较难认定的,但对被拆迁人的正确认定是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了如下界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人是拆迁中的被安置对象。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团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历史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从而在动迁时形成的纠纷。确实,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办公、经营用房并不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都是通过行政划拨而来。如果发生单位合并、分立、名称更改等,亦多属于行政关系性质的变化,因而造成非居住公有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亦并不多发生纠纷。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4条对“被拆迁人”规定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当时动迁就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不一致,经协商达成了按维持原状处理的有关安置协议。法院认为这些协议并不违反有关动迁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认定有效,是正确的。但现因改为货币安置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应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予以费用安置,而对与某财政局已达成的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则应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按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等的民事纠纷立案审理。



·房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房产继承的条件是怎样的?
    当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故时,由于很多人对于继承人相关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房产继承便出现纠纷,此时你又该如何应对呢?那么,你知道继承人的条件是什么吗,房产继承人顺序是什么呢?请带着这个疑惑,为您解答。 一、房产继承的条件 1、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2、继承遗产人应当是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3、...


·房租合同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
    房租合同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包括哪些?请看本文具体介绍: 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有: 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


·离婚按揭房子归未成年孩子可以么?
    离婚按揭房子归未成年孩子可以么?离婚按揭房子归未成年孩子是可以的,只需房产人同意,然后等到孩子成年后去办理过户登记。不过应该先应确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单方是无权决定和作出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行为的,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属于个人财产,无须他人同意,可以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离婚后公积金贷款房如何过户给未成年孩子?1、公积金贷款买房,先要明...


·房屋赠与合同生效时间以及生效要件是什么?
    房屋赠与合同生效时间以及生效要件是什么?一、房屋赠与合同生效时间 赠与是转移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因此,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密切联系,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第7条:“办理城市私有房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少老房可能会面临拆迁,在其中居住的居民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不少老房可能会面临拆迁,在其中居住的居民们也面临拆迁安置工作。而目前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大多数采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为了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了解产权置换安置的标准,今天就和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标准吧。 一、房子拆迁产权置换标准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第一次买房首付多少钱
    第一次买房首付多少钱 贷款买房有很多种,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各个城市略有不同。首套的话,公积金贷款2成、商业贷款3成;二套住房多为4成。非普通住宅又有差别。在贷款前,你要先知道自己的公积金帐户上有多少钱,单位每月给你多少钱。只有知道自己的情况才能去贷款。公积金是职工的一种福利,贷款的利息比商业贷款低很多。商业贷款一般是可以和公积金一起,做成组合贷款,如果你要贷很多款,但是你...


·离婚房产和家产通过法院怎么会怎么判
    离婚房产和家产通过法院怎么会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
    购房者去世房贷该怎样处理1、继承人继承房产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那他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其贷款债务。贷款人的遗产应当被...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