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是中国的司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家庭稳定,邻里和睦,社会和谐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调解是全程可以参与的,法院审理前可调解,重审前也可调解,只要没有判决生效的均可以调解。
二、民事案件审理前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对调解做了如下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6种纠纷时需要先行调解。其理由一是在解决如婚姻关系、合伙关系、邻里关系之类跟个人感情密切联系的纠纷时尽量维护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情感;二是在处理简单纠纷时解约诉讼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即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也应当先行调解。
另外,根据《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有3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法院组织调解时注意事项
有很多纠纷因为协商不成后起诉至法院。后来又在法院的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需要提醒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固然是好事,但由于法院出具调解书,这样在法律程序上就不能反悔了,也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了,如果任何一方不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执行的话,那么到期时另一方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了,作为原告应当争取得到相应赔偿时再签调解协议,力争及时结清,否则,在做出了让步的情况下,只拿到调解协议书,对方不履行还要进入执行程序,增加诉累。
法院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在诉讼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启动法院调解。如果法院调解就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就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
但是,现在法院调解还是存在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职权主义浓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得调解权被滥用
(三)忽视了程序公正
(四)调解效力不稳定
四、法院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的开始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调解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之前进行,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二)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法院进行一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这里所说的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指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由他们来协助调解,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法院调解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调解的进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案件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自参加调解,确有困难无法亲自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应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调解方案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调解方案。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将调解协议做记录,并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协议违背法院调解有关原则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事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结束
调解因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双方达成协议而结束。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
通过上面的知识,我们了解到,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是可以的,是符合程序要求的,如果争议双发能够对有关赔偿环节达成一致,法院在重审前应可以走调解程序。既然第一次调解没有成功而走了法律诉讼的程序,那么在一审重申的调解时更应该多加注意,特别是赔偿条款的落实问题,最好能够当庭解决,以免后患。



·当事人周未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当事人周未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一,当事人周未加班工资怎样计算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六加班,加班工资按20...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有的时候用人单位为了不想承担责任,就会导致一直拖延不去申请工伤认定。作为受伤的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可以撇开用人单位,自己直接向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那此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 工伤申报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工伤申报受理 1、 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


·发现员工什么情况可以辞退
    员工什么情况可以辞退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一、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


·工厂合伙协议书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工厂合伙协议书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工厂合伙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合作、平等友好、共同投资、共同受益、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在甲方所在地共同建造缸瓦厂。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制定本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的履行地点是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双方协商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时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时候,其实对于很多问题的处理都是很棘手的,这个时候如果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很难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比如说发生工伤的事情。那一般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维权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没有劳动合同工伤怎么维权?没有劳动合同也可以申请公司理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


·企业不给走工伤鉴定怎么办?
    企业不给走工伤鉴定怎么办?可以自己拿相关材料(所属公司工商信息,因工受伤材料,自己的身份证,病历出院材料复印件等)去劳动局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年内,工伤认定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进行提起仲裁,要求赔偿工伤待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工伤认定终止承租的情形包括哪些?
    职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人身伤害的,一般属于工伤,为了明确工伤等级,职工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后,劳动保障机构会展开调查,查清职工受伤过程,判断是否构成工伤。那么,工伤认定终止承租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讲一讲。 一、工伤认定终止承租的情形包括哪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