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确定适当的刑罚。那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

一、犯罪后影响量刑的情节有哪些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首先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包括:

1、犯罪的后果是否严重;

2、犯罪的动机是否卑劣;

3、手段是否残忍;

4、犯罪是否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

5、愤的大小;

6、被告人犯罪前的平时表现;

7、被告人的罪后情节;

8、某些可能影响国家政治、民族、宗教等特殊意义的特殊情况等等。

其中,对某些情节我们可以再划分,如被告人的犯罪后的情节,我们可以细分为良好的罪后情节,例如是否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是否积极退赃、预先缴纳罚金,是否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以及恶劣的罪后情节,例如拒不交代、拒不认罪、伪造现场、转移赃物、销毁证据、嫁祸于人等等。

二、哪些情节影响犯罪量刑

1、犯罪的动机。如同是抢夺犯罪,有的是追求腐化生活,有的是基于家庭生活困难,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大于后者。

2、犯罪的手段。如使用一般强制方法实施的强奸犯罪,与采用惨无人道、极端野蛮的手段完成的强奸犯罪相比,前者的情节明显轻于后者。

3、犯罪的时间、地点。如发生于天灾人祸之时的盗窃、抢劫等犯罪,就比平时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侵害的对象。如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怀孕妇女的犯罪,就比侵犯其他对象的相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同是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犯罪人所造成的实际的财产损害程度,就是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如平时遵纪守法者犯罪,与平时一贯违反法律、甚至多次受过行政处罚者犯罪相比,后者就应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

7、犯罪后的态度。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较之于拒不认罪、毁灭罪证、意图逃避罪责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实践中,酌定情节有很多种,虽然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情节对量刑影响较小,有的情节对量刑影响较大。但是,在处理自己案件时,能够科学的运用这些酌定情节的,一定能取得很多的辩护效果。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什么意思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时设定4年的考验期限,如果在4年内表现良好,则不再执行坐牢三年的刑罚,如果在4年内表现不好,则按原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决定,也就是坐牢三年。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


·刑诉法询问证人是怎样的方式?
    证据是侦破案件、确定犯罪行为、审理判处刑事处罚的关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种类有很多,按照其存在形式的不同,大概可以分为物证和人证,人证就是刑侦人员找到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人,并取得证言,那么,刑诉法询问证人是怎样的方式呢? 一、询问证人的含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询问证人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一、追诉时效的相关概念 1、追诉时效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2、追诉时效中断 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有哪些?犯罪中止或者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等都是犯罪未遂的基本形式,犯罪未遂的分类,又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类理、种类,即以一定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若干类型。我国理论界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危害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其自身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却引出了不同认识。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


·信用卡诈骗罪4万如何处理?
    在我国,诈骗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说有网络诈骗,这是您比较熟悉的,还有虚假广告诈骗,还有信用卡诈骗。不管是哪一种诈骗,都会牵扯到责任的,国家对于诈骗罪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信用卡诈骗罪4万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信用卡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 根据《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


·死刑缓刑期间需不需要坐牢?
    死刑是我国的最高刑罚,然而现实中对于达到死刑标准的犯人,往往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很多人对死刑缓期执行存在误区,把死缓和缓刑的定义混淆了,认为死刑缓刑期间不需要坐牢,其实这是错误的,那么死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判处死缓之后会怎样?我们为您解答。一、死刑缓期期间需要坐牢吗答案就是:还是要坐牢的。有关专家表示,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范围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范围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有:1、公司;2、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3)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