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什么时候终止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什么时候终止 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什么时候终止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
表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的,不是永远的。子女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所谓独立生活,是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并非是以结婚成家为标志。
民法典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子女在已满18周岁的成年阶段,父母的抚养义务则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就是只有对虽已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已经成年,而且已经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虽未结婚,但在经济上能够自立,父母已经尽了抚养责任,除非丧失了劳动力,否则父母已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了。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负担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原则上,父母只需要抚养子女到其18周岁成年的时候为止,但由于现实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成年的子女尚处于求学阶段,自己本身没有经济收入,无法独立生活。此时父母有能力的还是需要继续抚养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并不是统一都到子女成年的时候。



·一、夫妻双方离婚能分男方父母财产嘛?
    一、夫妻双方离婚能分男方父母财产嘛? 夫妻双方离婚不能分割男方父母财产。只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男方父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


·如何判定婚姻受到胁迫
     我国法律主张婚姻自由,婚姻法保障人们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这仍然不能避免因胁迫而结婚的情况。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判定婚姻受到胁迫呢?若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判定婚姻受到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


·什么情形下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要是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最终都是走向离婚的。因此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很重要的,而实践中我们也能通过一些情形了解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那到底什么情形下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离婚时孩子多大有财产分配权?
    离婚时孩子多大有财产分配权?离婚时孩子不管多大都没有财产分配权,夫妻离婚说明感情已经不在了,有些人会不去顾忌过去的缘分,更加会关注自己现在的利益,于是在离婚的时候就会去争夺财产。双方都要争取财产的时候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也可以协商处理。二、夫妻离婚怎么分配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


·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必须起诉离婚吗
    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必须起诉离婚吗 一、子女抚养权有争议必须起诉离婚吗 必须要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能够协商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优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和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考虑判令,如孩子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令给母亲,如孩子长期跟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则一般会判令给该方,孩子年满10周岁的,一般会考虑孩子的选择。如有证据证明该方不利...


·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会怎样
    ?离婚诉讼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那么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会怎样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会怎样 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不敢面对原告,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等,...


·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处理无效婚姻的原则是什么?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这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无效婚姻通常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对当事人来讲,如果婚姻无效的话势必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那么实践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离婚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男方因为各种原因,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例发生。在孩子抚养权的分配中,我国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人需要迫切的了解相关内容。那孩子抚养权争夺中离婚男方抚养孩子怎么办?下文将会详细解答。 什么是孩子抚养权?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