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保险代位权为什么是债权让与性质?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保险代位权为什么是债权让与性质? 一、保险代位权为什么是债权让与性质
1、什么是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2、什么是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
从债权转让和保险代位权的概念来看,保险代位权本质是一种债权让与,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的债权,即对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后,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索赔。
二、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
1、已为保险金给付.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必须首先给付保险赔偿。
2、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才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为限,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回答的保险代位权为什么是债权让与性质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代位权本质是属于债权转让的性质,它是被保险人将自己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行使权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应在保险金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进行,且追偿的金额不得大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



·贷款他项权证有哪些作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发生越来越多的金融交易。银行作为这种交易的主要载体和媒介在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不可或缺的位置。购房就是我们平时能够接触到的比较大的金额交易,银行业在当今社会提供一定的支持。下面就银行贷款购房贷款他项权证有哪些作用为您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房产证? 房产证是房屋合法的一项重要标志,同时拥有房产证也是拥有房屋使用权的重要前提。房产证是房屋属于屋主的一项重要标志。...


·没有借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没有借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没有借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


·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一、股票与债券的定义 1、股票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公开或私下发行的、用以证明出资人的股本身份和权利,并根据持有人所持有的股份数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凭证。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公司净资产(所有者权益)除以总股份数,即为每股净资产。经常接触到的市净率指的是每股股价与每股净资产的比率。市盈率是某公司股票每股市价与每...


·中国刑法诈骗罪条款包括哪些?
    最近几年,在诈骗犯罪活动中,出现了很多新手段,对老百姓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我国对于诈骗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一直比较大,并且在刑法中对于诈骗罪有明确条文,划分了立案和量刑标准。那么中国刑法诈骗罪条款包括哪些?下面我国通过这篇文章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中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条款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夫妻共同共同债务解释是什么?
    夫妻共同共同债务解释是什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


·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多少
    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多少钱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多少钱机动车无论是在哪里行使,都需要驾驶者或乘客按照法律规定系上安全带,否则的话就要给予相应的扣分、罚款。然而,在不同的道路上行驶,并且有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规定的处罚是不同的。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


·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一、私募基金能否债权投资?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


·欠债不还在哪个法院起诉在线咨询 >一、到哪里起诉?
    欠债不还在哪个法院起诉一、到哪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你要在他的经常居住地或住所地起诉,也...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