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

税收是我们国家和政府取得收入的最基本的方式。通过税收不仅可以调节控制经济,还能作为政府支出,进行各种公共建设等政府服务。房产税便是国家税收的一种类型。最近,有人问我们,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哪些?接下来,的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二)县城;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工矿区。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

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下,根据辽宁本省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通过上文的我们的介绍,我们可以从中得知,辽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共有十三条,对房产税的方方面面做都出了详细的介绍。


·一、二手房买卖面积有误差该如何处理?
    一、二手房买卖面积有误差该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面积发生误差,则不一定要按照与一手商品房的解决方式进行。首先,买卖双方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买卖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若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是按照具体面积计价,出现面积误差参照新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解决方式解决。”,则应按照约定方式解决。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其解决方式是以套为计价标准,而不以面积为计价标准。这是因为:1、二手房买...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商品房买卖双方利益的一种保障,因此在签订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但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那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例如开发商和...


·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多久?一、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什么意思? 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


·爷爷房子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爷爷房子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一、爷爷房子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一)、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二)、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如何处理
    

1.区分定金与订金。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买受人(购房者) 与出卖者(开发商)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出卖人会要求买受人与之签订《房屋认购书》并按房款的一定比例向其交纳“订金”或“定金”。但是,“订金”和“定金”的法律意义是决然不同的。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

·购房网签和备案是一样的吗?
    购房网签和备案是一样的吗?1、购房网签和备案是不一样的,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行为,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开发商捂盘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


·一、房产不给儿子的遗嘱合法吗?
    一、房产不给儿子的遗嘱合法吗?可以的,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遗嘱继承本就是为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一般来讲,可以立遗嘱将财产处分给任何人,但是留给自己的继承人属于遗嘱,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二、有效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


·安置房不管是在发放还是日常购买过程当中,必须有着严格的购买流
    安置房不管是在发放还是日常购买过程当中,必须有着严格的购买流程和选房流程,否则的话,在安置房购买过程当中,就会造成一定程序上的混乱。其实对我国公民来说也是如此,即使您购买的是安置房,但是对于房子的性质和其他方面毕竟都是有所要求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安置房选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安置房选房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