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一、股东为自然人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投资成本-转让费用)×2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法律还规定了不需要交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 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为公司
第二种情况,如果股东是公司,则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1、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因此对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在需要缴税的情况下,把材料交到税务局,根据公司的股票买卖来征收税款,公司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的相关人员,如果是属于自然人交易,在溢价转让股票是需缴税的,再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一、出交通事故肋骨折了两根算什么伤残等级?
    一、出交通事故肋骨折了两根算什么伤残等级?肋骨骨折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构成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如下情况的肋骨骨折可以构成相应的伤残等级:1、八级伤残标准:12根肋骨以上骨折。2、九级伤残标准: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3、十级伤残标准: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伤残鉴定为受害人向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委托,伤残鉴定是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


·饮酒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
    饮酒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在我国,酒后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司机酒后驾车并被测出醉驾,不仅涉及到违法,还会涉及到触犯刑法,是犯罪行为,当事人需要接受刑事处罚。不过,仍然有许多人对于饮酒和醉酒驾车的标准并不是特别了解。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饮酒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 一、饮酒醉酒驾车标准是怎样的? 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费谁出的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费谁出的 第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


·交通工伤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一、交通工伤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一)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 (二)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 (三)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四)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五)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罚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有逃...


·丁字路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一、丁字路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照还可以拿到吗?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驾照还可以拿到吗?永远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


·开车打电话扣几分,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
    开车上路一定要保证注意力高度的集中,否则的话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不仅是对自己对他人来讲也是不利的。而常见的开车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形就是开车打电话,此时要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那么开车打电话扣几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开车打电话扣几分开车打电话,对于这样的危险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规定,对违...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