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处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通常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夫妻离婚的话,此时总少不了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处理。但就很多人来讲,可能并不清楚,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才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抚养的问题与夫妻离婚时子女的年龄密切相关。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法条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⑴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⑵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⑶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⑷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的问题

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⑴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⑵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⑶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⑷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⑸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已满10周岁子女抚养的问题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不同,那么在具体对抚养权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一直都是父母的心头大事,若双方都想获得抚养权或都不想直接抚养子女的话,那么就无法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离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离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孩子的抚养权是离婚父母都比较在意的事情,谁都不想自己的孩子落在对方的手上,而自己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探视,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离婚父母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协商的话,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那么离异父母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


·婚姻关系证明的的出具程序
        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出具的程序
     首先、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


·国家赔偿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国家机构作为老百姓信任的官方组织自然需要在它们作为侵权方时要积极做出赔偿的行为,但是国家能够给付的赔偿涉及到了公众利益自然不能像普通民事之间的赔偿一样随意进行,公民如果不放心国家按时赔偿就可以对其监督。那么,国家赔偿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一、国家赔偿监督申请书怎么写? 赔偿请求人:×××,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青岛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日常的婚姻关系当中,总是避免不了有一些磕磕绊绊。双方能够克服在婚姻生活当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夫妻双方在经过协商以后,针对离婚的事情双方各持己见的话,那么只能通过诉讼来打离婚官司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青岛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青岛离婚诉讼注意事项是什么?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的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的财产分割如何进行?夫妻离婚后子女一般是不参与财产分割的,夫妻之间的财产与子女没有关系,而子女的财产自然也不能因为夫妻离婚而被分割。夫妻离婚分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没有权利参与夫妻财产分割。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


·夫妻离婚后必须给抚养费吗?
    在我国,夫妻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所以在离婚后,夫妻一方需要付给未成年子女一定的抚养费。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抚养费给付的具体规定不太清楚。那么,夫妻离婚后必须给抚养费吗?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一定要给抚养费吗?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


·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有哪些规定?
    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理应履行的抚养义务。在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保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需要。法律对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有明确规定。下文对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一、抚养费的定义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方式有哪些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方式有哪些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