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什么相关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什么时候确权
1、农村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确定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弄清四至界线和面积大小,消除土地纠纷。由县农业局聘请专业测绘公司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县、乡、村三级共同配合,分入户权属调查、测量地块成图、结果公示审核、签合同建帐簿、发证建数据库、资料整理归档几个主要步骤完成。
2、土地确权主要工作从2016年8月到2016年8月完成。已经基本完成入户调查与资料收集,目前正在开展上山指认地界阶段。广大农民朋友们请保持手机畅通,听村干部通知,要认真配合,不害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虚报地块;认真核对,看两轮公示,确保登记真实准确(本次延误登记的农户短期内不再安排补充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变得非常的成熟,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也有着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想要了解的人们可以通过我国的法律文献了解一下。通常可以确定到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的时间。另外也可以从这些法律中了解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另外一些信息。



·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理?
    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理?1、受理:由窗口工作人员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办理,由工作人员说明理由。材料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书》;2、审查:经办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项目需要开展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验收或听证等工作,并提出具体拟办意见;3、决定:审批人员根据拟办意见,对申请事项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准予许可...


·最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征地补偿标准 ?? 最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我们就将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土地只有一类:  区片范围:铁山街道:中牙户嘴村、南牙户嘴村、北牙户嘴村、金家村、张家村、郭家村、张家沟村、王家村、杨树沟村、对庄沟...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一、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


·离婚应该去哪个地方办理?
    如果是属于协议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査明双方是否确实自愿、对子女和财产、离婚后生活问题是否有适当处理后,依法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准予登记时,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即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按...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一、土地使用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域所需材料有哪些?
    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域所需材料有哪些?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址跨行政区域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


·宿迁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使用土地目前是需要交税的,但是根据各地的情况不一样,相关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现在国家征地也是会给予我们相应的补偿的,那么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又是通过什么方式补偿的呢?我们今天就具体来了解一下宿迁市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宿政规发〔2011〕5号宿政规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


·土地使用权死亡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经过法定程序向国家或者是集体依法申请而获得的,在土地的使用期间作为使用权人我们有权利对该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但是不得随意的改变原先土地的用途,作为一项合法权利,当土地使用权人死亡时,该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来处理,土地使用权死亡子女继续享有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死亡不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并不在可继承的财产范围之内,...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