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二、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1987]33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预提所得税”。这里,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
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对计税转让收益的解释重新作了解释:“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即计税转让价格中不包括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及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从国税发[1997]71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外方股东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不计为股权转让价,但该文并没有明确外方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份额以及享有的实收资本份额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比较多,其中外资股东超资本金投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在71号文的“股权成本”中,而企业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71号文中没有涉及。71号文的精神主要是避免双重征税,企业债务重组形成的收益已由企业缴纳了所得税,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计为股权转让价,但股权转让人享有的资产重组中形成的资本公积份额本质上属于资本利得,不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在资产重组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时该收益已经变现,按71号文的规定应计入股权转让价。
外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业务中有关的交税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为了让外资股权转让行为更加规范,指导有关的人员准确纳税,有必要对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仔细分析解答。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再缴纳相关税款时必须弄明白相关规定,以上是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的解答。



·疫情期间交通违章怎么办?
    疫情期间交通违章怎么办?如何办理交管业务? 一、疫情期间如何办理交管业务? (1)车驾管业务。 可登陆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应用平台或者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等在网上直接申请办理补换领牌证(驾驶证、行驶证、号牌)、免检合格标志、驾驶证审验、申领临时号牌业务等20大项网上业务,直接网上办、掌上办,网上办理完成后选择线下邮递送达到家。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应用平台近期新增个...


·河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河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行为按照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确定了两个认
    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行为按照体内血液酒精含量的不同确定了两个认定标准,用以区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况,其中,饮酒驾驶的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80mg,而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则是体内血液酒精含量80mg以上,对于醉酒驾驶的标准没有作进一步的细分,为此,浙江省的司法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细化,作为醉驾量刑判定的依据,那么,浙江醉驾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1、醉酒驾驶摩托车,怎...


·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 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种案件中,醉驾案件的数量就不在少数。为了便于法官处理司机醉驾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醉驾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明确了醉驾司机应当承担的罪责。下面就一起来看看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法解释的内容有什么? 醉酒驾驶机动车司法解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用期交社保吗?试用期合同时间是多久
    一、试用期交社保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


·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认定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那之后交通事故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就还可以申请进行工伤赔偿。那现实中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构成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诉讼要经哪些程序?
    当事人一方就产生的交通事故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一旦受理,那么就会进入到诉讼程序,此时处理交通事故争议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那到底交通事故诉讼要经哪些程序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起诉和受理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二、审理前的...


·工资到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
    工资到多少要交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