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外地律师到深圳经济特区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可以适用本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律师到外地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也可以适用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律师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限额收费,也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律师代理劳动者仲裁和诉讼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收费,收费不与胜诉额挂钩,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也不与仲裁(诉讼)标的挂钩。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的收费,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四条 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项目包括:
(一)律师服务费(以下简称律师费);
(二)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本市内交通费;
(三)约定由委托人负担,其他单位收取的取证费用,如翻译费、查档费、公证费等。
(四)由其他单位收取,委托人同意由律师代付的其他必要费用。
上款(二)、(三)、(四)项属律师代收代付的项目,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禁止以下行为:
(一)律师个人收受律师费;
(二)律师通过他人转收律师费;
(三)律师收受非表彰用实物财产或交易性利益。
(四)法律和律师协会明文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每个案件在仲裁阶段或诉讼的每个审级的律师费3000—6000元,案情复杂、律师工作量大的案件,可以上浮20%,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仲裁或诉讼双方的请求金额之和超过20万元的,律师费可以按《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规定的涉及财产的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二) 仲裁或诉讼双方的请求金额之和不超过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且无非财产请求事项的,或双方的请求事项均不直接表现为财产的(律师费、诉讼费之争除外),每个案件在仲裁阶段或诉讼的每个审级的律师费不超过3000元,不低于2000元。
(三)律师代理了仲裁又代理一审的,一审阶段的律师费可以与仲裁阶段的律师费相同;律师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代理仲裁未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二审阶段的律师费应当在上一阶段律师费的基础上减半收取,但不低于2000元。上一阶段的律师费是指仲裁阶段还是一审阶段的律师费,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律师代理二人或二人以上劳动者以同一用人单位为仲裁(诉讼)对方的,以及此情况下代理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律师,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未并案审理的,可以分人分案计收律师费;并案审理的,律师费的限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2人或2个案件的,按上述标准的1.5倍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多一人或一案,增加0.3倍个案的标准收费。
本办法所称并案审理指仲裁庭(法庭)组成人员相同,书面通知的开庭审理时间也相同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视为非并案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若律师在办案期间调动律师事务所的,则指转入和转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换办案律师,委托人无需增加律师费或改变律师费计算标准。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与同一用人单位的不同劳动者分别协商确定律师费收取标准,并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无需将不同律师的委托人合在一起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第八条 律师费确定后委托人增加仲裁(诉讼)请求事项和金额的,律师费是否增加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增加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九条 律师费确定后,又获知对方也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律师费是否增加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但增加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十条 律师费确定后,一方或双方减少部分仲裁(诉讼)请求事项或金额的,不减少律师费。律师自愿减少的,减少后的金额不能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律师费确定后,当事各方和解或申请人(原告)撤诉的,律师费不减少,已收的本阶段律师费不退还,但下一审级的律师费不能收取。
申请人(原告)撤诉后在法定期限内就同一事实又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原代理律师和同案其他当事人的原代理律师有义务继续代理本阶段仲裁或诉讼,不应重复收取律师费。
第十二条 律师继续代理执行阶段,可按原仲裁或一审阶段律师费的一半收取代理执行费;律师未代理仲裁、诉讼,只代理执行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审标准协商确定律师费。被执行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或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三个月未足额执行到财产的,律师代理执行费可上浮20%。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在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律师收取过高的代理费用时候,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另外,律师可以凭借该办法确保自身的利益。以上就是本次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办法都有哪些呢?”这个问题的解答。


·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怎么办
    虽说工伤认定中的争议往往都是围绕认定结果产生的,但实践中也有可能出现其他争议的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产生了争议的话,那肯定就会对自己不利。那么现实中通常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怎么办才好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发生工伤认定争议怎么办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章第55、56、57、58、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与工伤保险机构及企业发生...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怎么写?
    当代劳动者的权益收到了我国相关法律的重点保护,这种保护,具体体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契约。企业一旦涉及违约,那么合同作为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件之一,能为劳动者进行有效的法律保障。我们为您提供一份相关协议书的范本,供您参考。 甲方: (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我们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抚恤金是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经济补贴,抚恤金的发放不像其他的经济补偿那样简单,必须满足必备的条件,生活中发放抚恤金的情形一般是员工在死伤情况下给予的,抚恤金的种类也由此划分,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内容。一、抚恤金的基本内容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


·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违法么?
    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违法么?因为建筑工程周期长、施工环节多等特点,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方拿到项目后,可以将部分子工程进行分包。这样一来,可以提高施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在实践中,也有些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那么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违法么?下面我们来听听我们的看法。一、建筑工程发包给个人违法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


·公司单方面劳动合同毁约要赔偿多少金额?
    公司单方面劳动合同毁约要赔偿多少金额?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


·土地租赁协议工商局有备案吗?
    土地租赁协议工商局有备案吗? 为了使土地能够快速的进行流转,土地出租是大多人选择流转的一种方式。那么土地租赁协议是出租房和承租方必须签订的一项书面合同,该合同由合同双方各持一份,那么土地租赁协议工商局有备案吗?今天我们做了以下分析。 一、土地租赁协议工商局有备案吗 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应该由发包方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为一年,其起算点与工伤认定申请的起算点一致,但是劳动者要等到工伤认定决定出来后才能申请仲裁,而这时往往超过一年期。对此有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