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务重组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方式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债务重组是什么,具体有什么方式 一、债务重组是什么?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二)什么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实践中,债务重组具体有什么方式?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里的现金,是指货币资金,即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主要包括以下可能的方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消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消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债务重组应该有所了解,债务重组是一种资金融通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债务重组涉及的内容比较专业,实践中,债务重组方式也比较灵活,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会给一方带来一些损失。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在外面有债务纠纷,除了特殊的情况下,往往会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你详细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供你做一个了解。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


·刑事案件退赔款逾期不支付怎么办?
    刑事案件退赔款逾期不支付怎么办?刑事案件退赔款逾期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处理,拒不执行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公司债务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债务股东承担什么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这里所说的出资不是实际出资,而是认缴的出资,也就是股东承诺的出资,写在章程里、在工商局登记的数额,即使出资没有完全到位,也要按照当初承诺的数额承担...


·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当今时代您在日常生活当中,买卖关系的这种存在是十分普遍的。在涉及一些大型买卖关系时,双方为了更好维护各自的利益,会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一些很重要的信息必须要及时进行签订。那么有关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买卖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


·公证条款是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
    公证条款是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公证条款是不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 公证条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


·公司转让怎么规避债务债权,如何处理
    公司转让怎么规避债务债权,如何处理一、公司转让怎么规避债务债权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要怎么办
    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要怎么办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


·是否能将持有借条的推定为债权人
    是否能将持有借条的推定为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