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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约定子女上大学费用,这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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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般的受教育年龄分配,到了上大学的年纪的子女一般是成年人。按《婚姻法》规定,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对子女的抚养费,那么实际中,要是父母离婚约定子女上大学费用,这样有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上大学费用应当有效。

首先,父母需抚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该条法律明确规定了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父母需要给付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其次,成年的大学生子女能够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若子女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而夫妻一方无证据证明子女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另一方的约定承担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因此,成年大学生子女应能够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最后,离婚协议不禁止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外的子女自愿抚养

虽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但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因此,不管离婚时子女是否属于应当抚养的对象,基于离婚协议的自治性以及父母对子女的爱护等情感,父母在离婚时约定成年子女大学生的协议都是有效的。

行文至此,各位也应该了解了吧,父母在离婚的时候提前就子女上大学费用进行约定,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那么通常就是会认定这样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就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日后,要是一方不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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