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九传播恐怖信息罪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就针对传播恐怖信息罪进行了调整。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刑法修正案九传播恐怖信息罪的罪名解释以及构成要件,希望可以对您了解传播恐怖信息罪有所帮助。
一、 刑法修正案九传播恐怖信息罪罪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传播恐怖信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2、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2]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
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至于传播是单个传播,还是当众向多人传播;是当面传播,还是以不当面的方式如将编造的恐怖信息通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散等,则不影响本罪传播行为的认定。
编造出来的虚假恐怖信息,必须经过传播出去,让公众知道,才能制造恐怖气氛,引起恐怖,进而扰乱社会秩序。只有编造行为,如果未传播出去,则不能构成本罪。但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既有编造行为,又有传播行为。编造了恐怖信息,然后自行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固然构成本罪,罪名则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出恐怖信息,有意让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予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编造者、传播者这时均构成本罪。对编造者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对传播者则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编造者编造之后又指使他人传播,他人明知的,则编造者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适用罪名;他人则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人共谋,分工负责,一个编造,一个传播,则都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治罪。将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传播,但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论处。
编造、传播行为要达到其目的,通常会借助一定的假象,如某地经常在公共汽车上发生的爆炸案,已经引起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再利用某公共汽车上的某一机械装置说是爆炸装置,制造混乱。但是,这不是本罪构成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要实施了恐怖信息或者传播了编造的恐怖信息,并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即可构成本罪,是否借用了其他假象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上述就是刑法修正案九传播恐怖信息罪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根据上文的描述判断出什么样子才算是传播恐怖信息罪。传播恐怖信息罪根据时代发展的变化,将在朋友圈等网络媒体中传播相关信息也作为传播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顺应了时代的发展潮流。


·新刑诉法有哪些变化?
    为了保证法律能够及时解决社会上新出现的问题,我国法律都会定期修订,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2017年新刑诉法有哪些变化?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刑诉法有哪些变化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


·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久?
    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多久?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嫌疑人是有可能事实新的犯罪的。 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结论: 一是程序上要统一释义。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相关办案程序规定的释义出现差异。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
    一、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是什么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醉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


·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


·犯有绑架参与罪怎么判刑?
    犯有绑架参与罪怎么判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非法拘禁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复...


·跨国拐卖人口怎么判刑
    跨国拐卖人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


·十四岁持刀伤人有无罪?
    十四岁持刀伤人有无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