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讯逼供司法解释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众所周知,刑讯逼供是为《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是要排除使用的。面对刑讯逼供的行为,《刑讯逼供司法解释》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今天,就和我们一起进行了解。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一、法院院长可强制证人出庭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司法解释规定,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二、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庭审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审判长可以决定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三、刑讯逼供涵盖精神折磨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四、死刑复核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合议庭应听取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不仅是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完善,为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案件监督、纠错功能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二审案件开庭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对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二审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五、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辩护人
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有“利益冲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的程序,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司法解释对离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担任辩护人的回避问题进行了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以上就是《刑讯逼供司法解释》的全部内容了。该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的主体,分别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等做出了权利义务的新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不仅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还为其他案件参与人提供了授权性规定,为其提供了维权通道。换句话说,就算您不是案件当事人,若是发现了刑讯逼供现象,您也可以检举其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判刑么?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判刑么?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征:(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根据《刑法》第二十四...


·缓刑期内犯新罪的判决是怎样的?
    缓刑期内犯新罪的判决是怎样的?缓刑期内犯新罪的判决是根据刑法当中的69条第1款的规定,来对新的犯罪的刑法进行一个数罪并罚,然后再合并的进行一个执行,因为在缓刑期间内,如果犯罪分子又犯了一个新的罪行的话,原来的缓刑肯定会被撤销。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有哪些
    每个犯罪都是有实际的行为的,我们称之为犯罪行为。不过您需要注意了,有些犯罪的行为存在相似之处,因此实践中,就需要具体的区分一下。今天,我们就主要来看看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都有哪些,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行为有哪些 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认定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要注意两点: 1、构成过失重伤罪,法律不仅要求行为人的...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相同点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有什么相同点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相同点主要有:(1)犯罪主体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3)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职务侵占罪退赃可以免于处罚吗不可以免于处罚,职务侵占罪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判几年,应该由法官自由裁量。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拒执罪网上追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拒执罪网上追逃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什么?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刑规定是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理。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


·破坏性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可能涉嫌犯破坏性采矿罪。当然,如果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则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有没有违反矿产资源法是本罪的罪与非罪分界线。另外,本罪的成立以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为要件,否则同样不构成本罪。那么,什么叫破坏性采矿罪,到底破坏性采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请继续关注下文。 一、什么叫破坏性采矿罪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概念 破...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