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法》哪一条说明加班工资基数?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劳动法》哪一条说明加班工资基数?劳动法中并没有说明加班工资基数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应当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二、加班工资的拓展内容: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2)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计算不同情况下的加班费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λ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6)《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天-104天)÷12月=21.75天。总之,尽管《劳动法》中没有加班费支付的数额和标准规定,但是为了保护好员工在基本的工作任务以外还额外工作所应该得到的经济工资利益,其他的法律文件中要求单位必须支付足够数额标准的费用,而这个基数是在合同的保障下确定的。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
    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建设工程方面无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建设工程也是大多数人们工作的内容之一,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市场是建设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市场的核心与龙头,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关键。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来详细介绍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 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招标...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如何赔偿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工伤认定时,同事的证明
    工伤认定时,同事的证明 1、按照证据规范,因为指纹的唯一性,同事的证明材料一般是需要盖手印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


·持刀伤人后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吗?
    持刀伤人后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吗? 一、持刀伤人后找不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吗? 可以定罪,找不到作案工作的情况下,还可以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业是这样,在江西的市政工程也是这样。这样促使我们的建设质量越来越好。而在这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一个标准,就是这个标准,让我们能选择更好的建设者,来建设我们江西的市政工程。接下来,将与您一起分享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1、一级资质标准 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


·一、公司解除孕妇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一、公司解除孕妇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孕妇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相关知识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下面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


·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劳动者,若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则此时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认定的,此时认定部门一般就不会再受理申请了。那我国法律中规定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做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


·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按照规定,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争议,劳动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提供证据材料。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解除劳动关系由谁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