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需要支付解除残疾员工的赔偿金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需要支付解除残疾员工的赔偿金吗?

一、需要支付解除残疾员工的赔偿金吗?

需要支付,残疾员工解除合同的显然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所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需要按照规定的形式来处理,特别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认定标准还要根据实际的辞退原因来进行分析,属于强行辞退的可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一、不服劳动仲裁起诉范文的内容有哪些?
    一、不服劳动仲裁起诉范文的内容有哪些? (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原告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及与原告的关系。原告如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告写单位名称、地址。次一行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法定代...


·私人老板欠工资怎么要?
    私人老板欠工资怎么要? 私人老板欠工资怎么要?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在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等全部费用。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工资吗
    计件工资制有加班工资吗 一、计件工资制有加班工资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缴个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
    职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缴个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


·入职满两年辞职劳动法怎么处理没签劳动合同这样的情况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人们都越来越关注就业的问题,无论是刚毕业还是在社会上已经很久的人来说,工作都是必要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入职的时候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那么入职满两年辞职劳动法如何处理没有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我们来了解下。 一、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怎么处理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没签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法,您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


·通常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之后会获得一定的报酬,当被派遣的工作人员
    通常在付出一定的劳动之后会获得一定的报酬,当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就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那么建设工程劳务报酬(即劳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劳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劳务费用的计算方式 (一)劳务费用 建筑劳务公司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谁为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被告人社局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谁为被告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被告人社局。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二、工伤保险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


·工程质量自控主体有哪些
    工程质量自控主体有哪些?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所关注的重点,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要追究工程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联的所有人,这些人要对工程质量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对承担责任也有一个说明和规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不出问题,那工程质量自控主体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有哪些? 1、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对勘察设...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