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我国民法上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等事项,目前我国主要依照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现在,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租、受让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不予登记,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企业,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了,包含总共八章,共四十八条内容。涉及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撤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及公示证照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人转让费用实际上有多少
    公司法人转让费用实际上有多少 公司法人转让费用具体有多少 变更法人的费用高低分为两种: 1、法人不占股份:变更费用八百到一千的就可以搞定了; 2、法人占有股份:如果法人占有公司股份,则会牵扯到股权问题,需要做股权转让,就工本费这一块有两个大头,印花税,照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收费,在一个就是个人所得税,它有两种收费方式: (1)平转,收费是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 (2)差...


·有限公司法人退股的方法
    有限公司法人退股的方法退股不仅只有股东可以退股,公司法人一样也可以退股。但退股方法和股东退股的方法是有点不一样的。那么有限公司法人退股的方法是怎样的呢?又是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申请退股呢?退股这个决定还是需要深思熟虑才好。关于这些问题,我们接下来就为你做一些介绍。 一、有限公司法人退股方法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公...


·身份证复印件能否注册公司经营人
    不可以,注册公司提交资料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但是在提交资料时必须要出示身份证原件。注册公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2、法人身份证、监事身份证;3、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书;4、注册地址的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并由产权所有人盖章。单位的话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话签字并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5、各类申请表,比如名称申请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等;6、经营范围;7、其...


·银川公司法律师是什么?
    银川公司法律师是什么意思其实公司在经营的时候,真的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公司当中任何一项重要的决策,哪怕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都需要严格遵循我国的公司法。但是另一方面来说,公司法当中的法条要非常多,所以就专门有公司法律师。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银川公司法律师是什么意思? 一、银川公司法律师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律师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公司律师,是指为公司提供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服务的专...


·疫情期间公司可以裁员吗?
    疫情期间公司可以裁员吗?疫情期间公司不可以裁员,国家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在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


·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有什么渠道?
    自从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的提出后,全民的创业激情似乎就被点燃了一般,各种类型的创业公司层出不穷,但这种初创公司似乎都会面临同一个难题,那就是资金不足。那么科技型初创企业融资有什么渠道呢?下面就跟本站网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初创企业的几种基本融资方式 1、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是初创企业获得资金的常用途径。但获得风险投资的程序较为繁冗。创业者需要提交商业计划书,还要...


·南京集体所有制企业拆迁可获得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南京集体所有制企业拆迁可获得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如果政府需要征用我们的土地,就需要给予我们一定的补偿,它不仅包括对房屋本身的价值的补偿,还包括了对我们拆迁及安置的补偿。如果政府征用的是企业的土地,一样要对企业进行各种补偿。那 ?南京集体所有制企业拆迁 ?可获得的补偿项目有哪些?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南京集体所有制企业拆迁可获得的补偿项目有哪些 ?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


·股东和公司法人之间的区别
    股东和公司法人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公司股东即为公司的投资人,一个公司的投资人越多,股东越多,根据投资数额的不同,持有的股份也不相同。公司法人全称为法定代表人,是为这个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人。还有几个我们经常听到的几个名词,企业法人、法人代表等,那么,股东和公司法人以及企业法人、法人代表这几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在了解股东和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法人代表这几者区别之前,先解释下什么是股东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