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的处理有哪些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综合上面所所说的,我国对于继承法是有严格的规定,在人死后一般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处理当事人的遗产,如果死者有遗嘱的话,那么就必须要按照死者的意愿来处理,所以,不同的方式,处理遗产的方法也会不一样,一般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孩子享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
    孩子享有父母财产的继承权,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财产的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今除了亲身父母子女关系外,社会上还有再婚家庭的继子女的继承问题,那么二次婚姻家庭继子有继承权吗?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


·人死了儿女继承权如何分配?
    人死了儿女继承权如何分配? 人死了儿女继承权分配按照男女平等,同一继承顺序平等分配的原则进行。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明确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儿子死后父母有继承权吗?
    儿子死后父母有继承权吗?儿子死后父母有继承权,如果没有留下遗嘱。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基本上是平均分配。但是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分配。比如孩子年幼,会考虑多分一点,父母如果都年迈并且无稳定生活来源也会考虑多分一点,即所谓的养老育幼原则。还有谁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等等一些需要考虑的情况。如果是大家对继承没有纠纷的话,自行分配的话,协商一下平均...


·把遗产捐给国家可以吗?
    把遗产捐给国家可以吗?把遗产捐给国家显然是可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


·私生子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私生子就是非婚生子女
    私生子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私生子就是非婚生子女,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


·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之胎儿的继承权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之胎儿的继承权是怎样的?当今社会中,对于财产的继承权的纠纷是不少的,很多家庭都因为财产继承权的问题,矛盾不断,但是财产的继承权不会因个人意志而改变的,对于财产的继承权,法律是有规定的,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已经说的很清楚,规定了哪些人拥有继承权,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但是民法对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到本文了解一番。 一、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之胎儿的继承权 《民...


·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 同居所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男女未婚同居的,此时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这个期间所生下的子女一般也是属于非婚生子女。很多时候,人们都是认为这里的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同居子女是不具有继承权的。那到底从我国法律角度来看,同居子女有继承权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


·代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诉讼解决代位继承纠纷的时候,当事人需要重点关注两方面的问题,即证据和诉讼时效,这是对最后的判决有所影响的。针对其中的诉讼时效,超过了规定的时效起诉,那么就会从实体上败诉。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代位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继承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