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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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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负全责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而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1、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控制通行的;

2、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发生交通事故;

3、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

4、倒车或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刮;

5、机动车变更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6、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正常转弯、掉头或超车的车辆;

7、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刮撞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

8、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因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造成交通事故;

9、机动车因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导致交通事故;

10、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

11、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由于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就必然产生事故责任问题。

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而认定的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只有一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作用,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作用,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要有五种,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实际认定的责任虽然一样,但最终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而这也是需要我们重点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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