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江苏省减刑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您都知道罪犯在服刑期间,若是积极接受改造教育,表现优良,是有可能获得减刑和假释机会的。监狱在给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该走哪些法律程序呢?接下来,我们就以江苏省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为例,和您一起聊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部13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需要提级审核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在提请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前,监狱须按有关规定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案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或假释的案件,应当在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后由监狱及时提出建议,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名单应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监区集体研究,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决定。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局分管领导召集省监狱管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审核,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应召开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章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

第六条 监狱部署减刑假释工作前,应当根据有关法定条件、程序和比例,结合实际制定减刑假释具体方案,以监狱公文的形式下发到各监区,并向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报备。

第七条 监区根据监狱要求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真部署,并及时召开会议对罪犯进行教育动员,公开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监区根据法律规定和监狱方案,排摸并在监区公布所有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公布期限为2个工作日。

第九条 监区根据江苏省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办法,按照监狱确定的分配名额,分类别确定1.5倍的候选名单,并在监区予以公示。同时应组织罪犯开展小组评议、测评。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条 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按照择优呈报规定,根据罪犯服刑表现,结合罪犯小组评议和测评情况,集体讨论提出拟呈报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建议。

监区集体评议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由与会民警签名。监区与会民警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名,并加盖监区公章。

监区集体评议后,应当将结果在监区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监区应当搜集、整理、制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据材料,制作成案卷。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四)。报送刑罚执行科的拟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编写页码,按下列顺序装订整齐:

(一)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案件呈报表;

(二)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历次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或送达回证复印件、执行通知书;

(四)罪犯入监登记表;

(五)罪犯奖惩审批表;

(六)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

(七)罪犯评审鉴定表;

(八)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

(九)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排序表;

(十)老病残罪犯认定表;

(十一)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

(十二)罪犯改造小结;

(十三)罪犯认罪悔罪书;

(十四)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

(十五)其他材料。

对以上各个款项中有多个材料的,应当以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装订。

监区还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送审表纸质档一式两份、电子档一份报刑罚执行科,其中送审表纸质档应由监区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签名。

第十二条 监狱罪犯危险性评估委员会应在收到监区上报的拟假释人员名单之后,刑罚执行科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之前,根据拟假释罪犯的犯罪历史信息、恶习程度、改造矫正状况、回归社会适应程度、心理性格特征及量表测试情况,综合作出可能性预测,并制作填写《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第十三条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材料后,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监狱刑罚执行科集体研究并出具审查意见,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应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与会人员还应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名,加盖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章。

第十五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姓名、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六条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可以向监区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监区应自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形成《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名。罪犯无法提供书面异议的可以口头提出异议,监区应当进行记载。

申请人对监区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者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公示期内,向监狱刑罚执行科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监狱刑罚执行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交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定。逾期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自监狱刑罚执行科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复核,形成《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监狱长办公会应对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进行逐案审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有关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监狱报送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案件卷宗材料,应当将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以及《拟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报告》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 在监区呈报减刑、假释案件后,法院裁定之前,需要撤销呈报或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案件,对于尚未经过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的,由监区集体研究,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监狱分管领导审批予以撤销;已经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审定,则由监狱刑罚执行科集体研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监狱长审批后撤销呈报或提请法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二、三款所列罪犯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应当将《提请罪犯减刑(假释)送审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后,监狱协助法院及时召开罪犯大会宣布裁定结果。法院委托监狱代为宣布送达的,由监狱送达。

第二十四条 刑罚执行科应当将法院裁定情况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做好减刑、假释总结通报工作。

第三章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提请减刑、假释建议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局刑罚执行处收到监狱报送的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材料时,应当认真核对案卷数量、名单和有关材料,做好登记签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刑罚执行处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审核重要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工作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后,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处室集体研究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由与会民警签名。

审核事项主要包括: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来源合法;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审核中发现监狱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监狱补交有关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局刑罚执行处对监狱呈报符合提请条件的案件经集体会审后,签署处室意见,提交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对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的案件,不予提交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监狱。

第二十八条 局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通案时应当对案件逐一审议并提出意见。评审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对于复杂案件或者委员会成员发表的不同意见,应当详细记录。

参加会议的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分别在会议记录和送审表上签名。

局分管领导主持完成审核后,应当将审核意见报请局长审定。局分管领导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建议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送审表》上签署意见,在《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呈报表》上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并将有关材料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重要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重要罪犯减刑(假释)送审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局刑罚执行处应当在《提请重要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局刑罚执行处在《重要罪犯减刑(假释)送审表》上加盖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返回给呈报监狱。监狱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结果,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提请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狱应当按照省局关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科技法庭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开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做好集体研究的相关会议记录,并与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相关案卷、台账等材料,一并存入档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狱规〔2011〕7号文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江苏省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施细则,通过细则我们可以看出,要想获得减刑和假释的机会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且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同时,人民检察院会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进行监督。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减刑假释方面的疑问,可以向专业的律师求助。


·触犯有多个罪名该如何处罚
    刑事犯罪中,不少刑事犯罪人会是犯有多个罪名。比如在入室盗窃时对正在熟睡的女主人起色心而实施了强奸行为,这就会触犯盗窃罪和强奸罪两个罪名。那么,犯罪公民如果触犯有多个罪名该如何处罚?这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数罪并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一、触犯有多个罪名该如何处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


·刑事抗诉书给法院几份?
    一、刑事抗诉书给法院几份?只需要一份,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具体材料有:1、申诉书:申诉书中要写明申诉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诉理由应当针对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简明扼要地写明该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诉人为自...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被假释后还可以减刑吗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时候,可以为自己争取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而这需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才有可能被减刑或者假释。而实践中由于减刑与假释都是发生在服刑期间的,因而造成很多人不能找准确进行区分。那到底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公诉拘留多久才会被释放?
    公诉拘留多久才会被释放?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七个月左右,故此公诉拘留七个月左右才会被释放。但因为这期间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特殊时候也许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时间会很长,而最长可以近16个月(也许更长)。二、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1、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


·刑事自诉案件缴纳诉讼费吗
    刑事自诉案件缴纳诉讼费吗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一)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
    犯罪人员劝人自首是立功么?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劝说他人去投案,虽然不属于协助抓捕的行为,但是比协助抓捕社会效果更好,同样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为公安机关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刑事司法活动。 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首先,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而且有利于体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及时性...


·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在看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需要结合法律中关于此罪的构成条件规定,要是全部满足的话,则才能认定构成此罪。不同的犯罪有不一样的构成条件,那就故意伤害罪而言,您知道我国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吗?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故意伤害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被限自由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被限自由?1、审查起诉阶段通常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