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1、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

4、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

5、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7、涉及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件,其他不设最低收费。

二、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1)注销的户口;

(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

证明内容:

(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

(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

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

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

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

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财产继承都会有一个财产继承公证,而收取费用的标准是根据要继承的财产额度决定,所以特别是要继承的财产数额比较大的时候,对于财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且在做财产继承公证的时候,不要忘记带以上我们说过的相关材料,提前准备好,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后儿女还有继承权吗
    离婚后儿女还有继承权吗父母在离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自己。孩子对父母任何一方的合法财产都是享有继承权的。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抚养他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


·一、遗产分配原则?
    一、遗产分配原则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特征及其区别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特征及其区别是什么?代位继承具有以下特征:(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直系卑亲属。(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各的继承份额。(4)被代位人必须具有继承权。(5)丧偶儿媳对分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依据民法典作为第一顺序法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享有代位继...


·不适合分割的遗产有哪些
    公民的遗产,在其去世之后需要进行分割,但其中有一些遗产是不适合进行分割的。那到底现实中不适合分割的遗产包括哪些呢?此时,继承人又该怎样处置不适合分割的遗产?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不适合分割的遗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不...


·遗嘱继承的种类有哪些?
    遗嘱继承的种类有哪些?遗嘱的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


·一、先遗嘱继承再法定继承的依据是什么?
    一、先遗嘱继承再法定继承的依据是什么?《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子女能否继承
    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子女不能直接继承遗产。除非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遗产还没有分割之前也去世的,可以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这种情况属于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


·重婚后的配偶有没有继承权
    重婚后的配偶有没有继承权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由于是无效的,所以另一方不属于配偶,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重婚行为的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