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空坠物到施工场地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生活当中有些飞来横祸确实让我们避之不及,就比如说行人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跑到施工现场的,现在的施工现场都围有栅栏,为的就是防止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施工地的一些意外状况伤害的。但是施工地的有些高空坠物,在滚落下来的过程当中会直接掉到场地外,把别人给砸到了。那么,高空坠物到施工场地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到施工场地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空坠物来源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高空坠物来源明确的情况下,侵权责任人身份明确,该坠物的责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负有监管注意义务的人,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另外,在主观过错的认定上,高空坠物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由责任人就其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压力,有利于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有利于促进责任人谨慎监管、积极防范坠落风险。
高空坠物来源不明: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生活实践中,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往往更多面临的是高空坠物来源不明的情况。大多数受害人常常只能确定坠物是从某一栋楼的阳台坠下,却无法确定具体是由哪一个阳台坠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那么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故其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极易因此认定侵权责任不成立以致受害人无法行使求偿权,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立法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补偿责任,通过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可能的侵权人一方,只有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住户才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法定推定,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倾斜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认为是物的替代责任的一种折中。责任人对于处于其控制下的物品负有物的替代责任,传统的替代责任在主流通说中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已尽到注意义务也不能免责。显然,这种责任对于只是具有侵权可能性的住户来说,未免过于苛责。故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既照顾到了无辜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也避免了对可能侵权人过重的责任分配。
二、建筑工地防高空坠物都有哪些措施?
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多发生在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时。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应视具体情况配置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组织设计实施。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业项目施工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必须进行严格的设计检算,严格按设计进行安装,并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者必须系安全带,必要时设置防护网等防落设施。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不宜登高的病症,不得从事高空作业,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病人登高作业,严禁酒后登高作业。大桥墩身施工模板、脚手架及支架均采用缆风绳加固;高空作业人员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准备齐全。4、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预防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5、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六级以上大风,为确保施工人员、设备的安全,应停止高空作业。6、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高空坠物预防措施,并符合JB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照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实行三级管理。7、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拆施工方案,设备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阅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方可实施。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8、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必须灵敏可靠,楼层门必须设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防护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必须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箱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施工外用电梯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楼层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9、其他高空坠物预防措施:如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种临边防护,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闭必须严密。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高空坠物到施工场地外如果砸到了过往的行人的话,那么施工单位对这种现象绝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能说高空坠物砸到人的这种行为不是在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单位就能对这种行为视若无睹了。肯定发生了高空坠物,还是代表着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某些安全管理环节监督不到位的,所以行人就是要收集各种证据证明该坠落下来的物品是属于施工场地内的。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 15岁找不到工作。 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2002年10月1日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非有两方面的原因,员工或者是用人单位的问题。无论是哪方面的原因都会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用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怎么给违约金?我们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您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不能申仲裁?
    工人干活的时候,如果不慎受伤的,属于因工受伤,单位应该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可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小单位,在给工人少量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工人对此不服的,想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不能申仲裁?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工伤认定后能不能申仲裁? 应当承认劳动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但在工伤行政认定行为生效后再申请对劳动关系仲裁...


·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最新标准是什么
    现在的教师普遍是发放绩效工资,根据教师的教学效率来发放其个人的工资,这种工资制度最开始是企业,后逐渐推广到事业单位,它的分配以教师的劳动成果为基础,可以很好地激励教师工作的效率,下面我们就来说说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职称: 绩效工资标准 高级 2180 中级 1850 初级 1400 级 1400 二、教师绩效工资发放计数 1.领做早操:0....


·按规定工程质量怎么验收?
    按规定工程质量怎么验收?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根本,质量存在问题的工程就象是随时可能爆炸的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用利益造成巨大危害,因此,每一项工程完工后,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相关单位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逐项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那么,工程质量怎么验收呢?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内容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


·工伤认定后的权益如何维护?
    工伤认定后的权益如何维护? 第一,督促用人单位在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申请了工伤认定,自己只要等待遇报销就可以了。 第二,如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要注意收集劳动关系、是在工作时受伤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资料、工资证明、考勤证明、厂牌、厂服、厂徽等,以免不良老板销毁证据; 第三,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在我国工伤鉴定书有什么用?
    在申请做工伤鉴定的时候,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来说都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审批流程,和一些繁琐的过程。并且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是员工个人申请做工伤鉴定的话,还需要工伤鉴定费用,有一部分劳动者其实是不愿意做工伤鉴定的。但是,工伤鉴定书对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工伤鉴定书有什么用?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书有什么用? 首先需要看受伤原因。在一般的人身损害中,做伤残...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
    工程质量年限一般是多少?房屋建筑对于居住的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此,有工程质量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建筑的损坏承担赔偿与维修,但有一定的条件认定。这很大程度上确保施工时工程质量的落实,使人们有一定安全保障。那么工程质量年限是多久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工程质量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