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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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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这种犯罪行为的整个犯罪过程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受害者跟犯罪嫌疑人甚至都是在非常愉悦的气氛下达成的交易跟合作,而且大多数的诈骗罪的案件其实都是因为受害者个人的防范意识实在太差了。在四川省目前公安机关就破获了一起较大的诈骗案件。所以我们就顺便来了解一下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2011年最新版)

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由“四万元”上调至“五万元”,意味着“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这部分本应在“数额巨大”区间量刑的案件将在“数额较大”区间量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由“二十万元”上调至“五十万元”。

从标准上调后诈骗案件的数量变化看,将“数额较大”标准提高到“五千元”不会对诈骗罪的办案工作产生较大影响。通过对锦江、武侯、荣县、利州、安岳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四川省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诈骗案件结案总数的30%。因此将入罪标准提高到“五千元”后,诈骗罪案件数量实际减少不到17%。

从标准上调后对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看,将“数额较大”标准上调到“五千元”不会对社会治安状况产生较大影响。四川省近三年统计数据显示,全省判处非监禁刑(包括判处缓刑、管制和单处附加刑)的诈骗案件约占法定可以判处非监禁刑诈骗案件结案数的36%。通过对上述五个基层法院近三年诈骗案件情况的抽样分析,全省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数约占“数额较大”区间诈骗案件结案数的49.2%。判处非监禁刑的诈骗案件,通常都是诈骗数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可见四川省通常对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诈骗案件判处非监禁刑。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在四川省政府下发的通知当中,对于诈骗罪的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的界定,因为各省其实对于诈骗的数额是结合本地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的,目前四川省将诈骗5000元以上的规定成了数额较大,在四川遇到诈骗罪以后一定要抓紧时间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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