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生病是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要经历的事情,但是如果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生消极怠工,导致病人未得到及时治疗而病情加重,此时医生就要承担医疗行政责任,那么医疗行政责任追击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今天,的我们将为你解答这一系列问题。
一、医疗行政责任追击制度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积极推进医院规范管理,从严治院,提高医院防范风险的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职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定,特别制定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它包括:

1、临床医师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该处理或能处理的未处理,推诿病人的;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滥用麻醉、剧毒药品;对应该提请会诊或审批的病例而未提请,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业务院长接到经治医师提请而未及时处理的。

2、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术前该准备的未准备、该会诊或讨论的未会诊或讨论、该审批的未审批,该检查的未检查;术中发现诊断不符或该提请上级医师会诊的情况而未提请,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开错手术部位。

3、麻醉医师术前未亲自查视病人,该掌握的情况未掌握、该审批的未审批;术中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或用药错误、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4、护士未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交接班不清,不查对或查对失误,打错针、发错药、皮试不规范、输液加错药、输液前不查对、换错盐水、输错血,或护理明显不当的。

5、未按规定观察产程,严重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宫缩剂的。

6、供应室未执行操作规程,造成器械、物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7、药方工作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师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而仍然照方发药的。

8、后勤及其他职能科室人员如西药房、收费处,未能积极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9、医务人员擅自离岗或护士、患方请唤反应迟缓,情节严重的。
10、医务人员酗酒后上班,出现误诊、误治等医疗差错的。

二、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三、医疗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经过我们的介绍,我想对于“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您应该已经基本了解,对于医疗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及承担方式也应该略懂一二了。其实现实生活中遇到医疗行政责任的情况也并不多见,但是万一遇上则必定要谨慎处理,不能马虎。


·医疗事故的鉴定要求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鉴定要求是什么一、医疗事故的鉴定要求是什么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


·工伤医疗期是多久
    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作医疗期满...


·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一、非法行医赔偿责任谁进行认定 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医疗纠纷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一、关于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


·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


·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
    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当纠纷发生在人们头上时,人们往往理不清头绪,法律知识运用起来并不得心应手,所以人们往往只有寻求律师的援助。梧州地区医疗纠纷今年也发生得不少,那么梧州地区的律师在处理时是怎么收费的呢?医疗纠纷我们今天就来看看梧州医疗纠纷律师的收费怎么计算的。 医疗纠纷一般按照赔偿费用的3%-8%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罪应如何认定? 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之后,如果造成的当事人死亡或者是受到严重伤害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故罪应该如何来进行认定?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有关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的具体问题。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关键在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表现为区分以下界限。 1、医...


·厦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厦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厦门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