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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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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签订包括有起草、审查、订立等各个环节,不管是哪个程序,订立合同都应该依法进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形式要件,以避免合同无效。不过,有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呢?如果所订立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这些情形中可以归纳出两点;一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违法可以分为目的违法、标的违法、条件违法和方式违法等。例如,行为人旨在从事走私的委托行为,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行为,附加不法条件的赠与行为,行为方式将产生违法后果的合同等等。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方面有的属于法律未作出强制性规定,有的是不宜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合同法制度中,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不被破坏,依然要针对这类情形作出合同无效的处理。此外,如果合同的条款免除了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尽管它在形式上表现为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因为这些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56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类似。不同的是,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决定了法律不仅要使这些行为无效并使当事人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侵犯了为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还应使当事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即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如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收归国库,吊销营业执照等。《合同法》第59条特别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就意味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已经交付的合同财产应该予以返回,如果因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还需要进行赔偿损失。实践中,如果您因合同无效而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要懂得如何维权。如果您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可以咨询一下合同法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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