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对上海市建筑工程的质量进行一个监督管理,对于建工程质量有一个管理办法之后,才能更好地保障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的标准,也会少一些豆腐渣工程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符合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设工程任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条(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所采用的标准。

除前款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勘察文件应当反映建设工程地质、地形和地貌的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量要求,但不得强行指定生产厂家;施工图纸应当与其他设计文件相配套,标注的说明应当清晰、完整。

第十二条(材料和设备质量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

(三)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符合设计文件中注明的产品规格和性能;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检测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一并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交文件和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开工前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二)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施工管理组织,并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

(二)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三)按照施工方案明确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

(四)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二)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施工中的义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组织施工,禁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除前款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进行核查。

(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作进场试验;按规定需由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检测单位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三)根据施工状况需对设计文件作变更的,应当及时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四)执行施工规范和技术工艺标准,做好工序控制和质量检测。

(五)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有关证明。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监督管理)

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在建设工程施工中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进行质量抽查、测试,填写质量监督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技术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合格证明;

(三)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保证条件。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或者在抽查、测试中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质监机构可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的中间验收)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告知质监机构。

中间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申请)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方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告知质监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保修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保修单位)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建设工程保修期内,因施工、勘察、设计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出现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功能要求的状况。

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的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因质量缺陷所发生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因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可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追偿。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向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单位追偿。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因质量缺陷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使用人承担维修费用。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不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保修程序)

施工单位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到达现场维修。施工单位未按期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之日起1周内仍未维修的,建设单位可自行维修,有关费用先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赔偿责任)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和工程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害,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的,受害人可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

超过建设工程保修期的,受害人可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按照造成损害的责任,向其他有关单位追偿。

第二十五条(质量责任纠纷的处理)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由原质监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表彰和奖励的条件)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二)出色完成质量监督工作的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

(三)为创建市级以上优质建设工程作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表彰和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的处罚)

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提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由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检测单位的处罚)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鉴定结论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所收检验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质。

第三十条(对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处理)

质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资格。

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的质监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处罚文书和罚没款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的制定,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办法中对于建筑双方需要明确的业务进行了明确了规定,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保证每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是需要达到标准的,因此在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的时候要完全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俗话说职场如战场,有的时候我们会遇到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或是因为我们本身有过错,又或者是职场倾轧我们没有任何问题等等。不管我们本身有没有过错,或许都会面临这种情况,显然我们无法左右公司的决定,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这个情况下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事情,那就是申请赔偿。并不是所有的情况我们都能得到赔偿金,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的问题。 一、公司...


·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目前在我国发电领域,火力发电仍然是最主要的形式,火电工程对质量要求很高,质量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用电,乃至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监理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那么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下面请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火电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样的? 1、火电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施工合同吗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施工合同吗?建筑分公司可以签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登记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是指产品适量,只有符合只要要求的产品才能安全食用、使用;所谓工程质量是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投入市场使用的工程一旦由于质量问题问题发生事故,则不仅会到来财务损失,也会对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但这些都是对工程质量和质量定义比较肤浅的理解,下面就来一起了解下,比较专业化的理解吧。 一、建设工程质量的含义是什么? 工程质...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1、《劳动法》工资计算方法之未订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


·用工单位能否辞退工伤员工
    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伤残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


·在国外非法打工可以起诉离婚吗
    夫妻双方可能因常年在外打工导致双方关系名存实亡,就有了起诉离婚的想法,异地也有不同距离的差别,近距离的还是可以选择回家离婚,可是当存在跨国的距离时应该怎么办,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在国外非法打工可以起诉离婚吗这个问题。 一、在国外非法打工可以起诉离婚吗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


·新员工入职提供资料要准备哪些?
    新员工入职提供资料要准备哪些? 新员工入职需要提供的资料有: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寸照,学历、职称证书,银行卡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声明,入职前声明,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健康证明,岗位责任告知书,户口本复印件,担保人文件等。 1、个人信息登记表:也就是简历,无需赘言。 2、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大部分企业都会要求提供,这里说明一下常见的身份证复印件会用到什么地方:公司员...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