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厦门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农民在自己土地上建设的房子理论上没有实际产权,是小产权房的一种,这种房屋类型由于价格相对较低,深受厦门市民欢迎。厦门市为了规范小产权房交易,也出台过相关政策和意见,下面我们跟随我们看看厦门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有哪些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为做好全市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切实规范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行为

(一)全面清理,摸清底数

坚持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使用政府划拨或出让土地、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发展用地、非法使用部队用地等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行为进行集中拉网式清查,尤其是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但擅自销售的项目一律列入检查排查范围,认真查清存在的问题。清理排查情况要分类汇总并建立台账。

(二)区别情况,严格执法

查处整治中应坚持以预防和制止为主,制止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讲究方式方法,注重工作实效。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在建在售项目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有用地审批手续但改变用途的,由规划、国土、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并加强监管,尤其是对竣工验收后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建筑性质并分割出让、出租的行为,在过户时对建设项目重新测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项目方可办理产权;对没有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组织开展一次全市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拆除一批。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建设、买卖“小产权房”,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

(三)完善机制,疏堵结合

一加强监管,源头预防。建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大系统,在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和各区之间共享土地审批、规划设计、开发建设、执法巡查、工程验收、交易转让、抵押融资等信息。研究出台我市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实施办法,将“小产权房”违法违规建设、销售行为纳入各区、各部门日常动态巡查范围,及时发现和查处“小产权房”问题。

二是正面引导,标本兼治。制定出台我市农村预留发展用地土地出让工作试行规定,明确农村发展预留用地的出让、合作开发、以地入股等行为均应通过土地招拍挂平台进行,规范开发渠道;各区要相应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具体操作规程,防止产生新的“小产权房”。

二、明确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共同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的清理和整治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主要负责本辖区“小产权房”发现、清理和整治工作,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镇街、村居,形成群防群治体系。

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竣工验收前规划条件复核等环节监管,及时发现未按规划条件建设的项目,严格审查违法在建“小产权房”项目相关规划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好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核。对未办理土地和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对未经规划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国土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违法擅自销售、违规办理房产登记等行为,督促各区及时发现、清理和整治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功能及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双拥办负责牵头依照军地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部队用地“小产权房”项目,并加强跟踪监管,防止出现新的违法开发建设项目。

水务、电力主管部门要加强供水、供电管理,对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新建“小产权房”项目采取停止施工用水、用电措施。

监察、宣传、工商、质检、公安、民政、消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遏制“小产权房”行为。

三、强化监督,严厉问责

(一)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动群众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公布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举报平台,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反映违法行为属实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做到群防群治。市级各责任部门要结合群众信访、专题评议等情况,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联合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二)严厉查办案件。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对参与违法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的开发、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销售、房产中介、供电、供水等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居)干部参与或支持“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肃责任追究。在查处“小产权房”违法建设、销售中不履行相关监管、执法职责,或履行不力的机关单位或公职人员,要依照程序实施行政问责。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短信、标语等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向干部群众宣传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具体内容,引导购房者认清购买“小产权房”潜在风险,有效遏制“小产权房”违建、违售行为。

(二)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报道“小产权房”清理整治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项目和被查处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厦门市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对于想购买小产权房的厦门市民来说,有必要了解下厦门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政府最新指导意见对小产权房进行了分类,要求在违法用地的基础上建设的小产权房不予发证。购买小产权房面临的风险点比较多,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产权纠纷上。这一点,您需要特别注意


·一、老人遗产房子如何处理?
    一、老人遗产房子如何处理?1,房产继承需要先办理公证,拿公证书再办理新房产证。2,不论老伴是否继承,在办理公证时都需要到场,如果不继承,就在办理公证时书面写一个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如果不写就表示继承遗产。3,因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所以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遗产。所以不论老伴是否继承遗产,在继承顺序、比例上老伴、女儿、长子是同顺位、同比例。4,如果老伴...


·母亲去世父亲继承房产吗 一、母亲去世父亲继承房产吗?
    母亲去世父亲继承房产吗 一、母亲去世父亲继承房产吗? 父亲可以继承,但父亲不是唯一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执行。 二、遗嘱无效...


·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一、怎么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 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首先合同无效,该合同的买受人当然不能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这是非常明确的。问题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合同仅有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大多数一房多卖的情况,或是由于开发商的欺诈,或是由于开发商销控混乱,造成不同的售楼人员卖出了同一套房屋而形成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上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属...


·住房合同书范本需要注意什么
    住房合同书范本需要注意什么 一,住房合同书范本需要注意什么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


·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有哪些
    现实中,不少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就会选择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但并不是说用房产申请进行抵押就一定能获得贷款的,在这方面我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那究竟房产抵押受限的条件有哪些呢?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是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


·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近年来,社会发展越来越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准越来越高,国家为了人民生活的更好正在做出不断地努力,拆迁改造就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最关注自己的利益会不会遭到损失,今天我们就为您分析一下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例,希望您能够在个性中寻求共性,积极参与到国家建设中去。郑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国有土地住宅房屋...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租赁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由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合法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在当今社会中,买卖房屋是十分常见的事情,由于房价飞快上涨,大
    在当今社会中,买卖房屋是十分常见的事情,由于房价飞快上涨,大部分人的经济条件又十分有限,很多人在买房时会选择购买二手房,购买二手房需要谨慎小心,所以买卖二手房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转让成为了买家十分关注的问题。下文详细回答了购买二手房土地使用权需要过户吗这个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