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劳动合同两年的试用期是多久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两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

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如今大多数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都是在1-2个月之间,而实际确定试用期期限的时候,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此时劳动合同两年,那么对应的试用期期限范围应该是不能超过2个月的。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本站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市县工伤鉴定能做假吗?
    员工可以凭工伤鉴定的结果获得赔偿和补偿,同时事业单位也需要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支付费用,因此工人或者是事业单位都希望工伤鉴定做假,前者是希望获得高额补偿后者是希望可以减轻补偿,但是县工伤鉴定能做假吗?如果县工伤鉴定不能作假,那么出现工伤鉴定做假会受到法律方面的处罚。 一、县工伤鉴定能做假吗1、是不能造假的。在伤残鉴定时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三到五名专家共同鉴定的。2、《工伤保...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在单位干活,付出劳动,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是义务。同时,劳动者也享有各项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有很多。我国劳动法是有关劳动关系方面重要的法律文件,那么,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接下来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有关知识。一、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


·民工维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他们干的活往往是最累的,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伤害,工资被拖欠的事情经常发生。农民工维权要依法进行,不得蛮干,否则不但不能有效的追讨工资,还会给自己找来麻烦。那么,民工维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民工维权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


·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
    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风险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
    工作过程中,劳动者是很容易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的,而要是发现之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话,对争议的处理可能就有点麻烦了。不过此时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举证,那到底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怎样举证?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怎样举证 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


·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无疑处于更弱势的地位,所以劳动合同法给予劳动者更多的法律保护,对于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辞退员工的情形,劳动法合同都规定了相应的补偿。那么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补偿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由我们为您作答。 一、劳动法合同辞退员工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开始,住建部在一些大中城市展开了租售同权试点工作,在这项政策
    开始,住建部在一些大中城市展开了租售同权试点工作,在这项政策中,核心内容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也就是说,对外在大城市生活的外地人来说,以后可能不用买房就可以享受到平等的子女教育权。那么,租售同权商业公寓方面的影响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租售同权商业公寓方面的影响是什么? 住建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
    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现在,我们经常都能看到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这时,职工与企业之间就形成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果企业一直不给职工发工资,那职工是否可以通过留置企业的财产来抵偿自己的工资?这时,就要看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现在,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 一、留置权适用于工资吗 (一) 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留置权的主体必须是债权人;2、留置的对象是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3...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