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怎么办?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只要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责任方拒绝赔偿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交通事故起诉有哪些注意事项?
1、赔偿执行有保障。现在的车辆基本已覆盖交强险,大部分购买了商业险,所以只要不是很高的伤残等级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只要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拿到赔偿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基本都由保险公司承担了。2、赔偿金额高。由律师提供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经过法院审理,赔偿金会严格按照法律计算,相对于调解和私了,必然是较高的。3、如委托交通事故律师起诉,则不需自己费心,由律师处理全部事务。一般人对法律知识并不是很了解,即使有一般的法律知识,对于交通事故领域中包括赔偿金误工费等如何计算、如何保全财产调取材料等等专业性法律知识和操作实物也没有接触;并且自己操作还需耗费大量时间。
三、交通事故起诉的时间点如何把握?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综上所述,作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理应从责任方那边拿到赔偿款。交通事故责任不赔偿的话,当事人可以尝试协商调解,经过交警大队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直接发起诉讼,将对方告上法庭。经过判决,对方仍不赔偿,还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对于财产类的犯罪,在对罪犯进行处罚的时候,除了会判处主刑外,同时还有可能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这样的附加刑。既然法官判了罚金的话,那么罪犯就应当按照要求实际交纳,那要是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判处罚金期满不交纳怎么办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手段,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在交通发达的今天,交通事故率越发增高,当遭遇交通事故时,一般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大多数的人都很关心,在交通事故中,所赔偿的项目有很多,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中赔偿的项目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


·火车票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火车票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火车票退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1、怎么免费退票? 客票预售期改为15天后,对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 2、最晚什么时候退票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火车票网上订票且未换取纸质车票的,可以于不晚于开车前2小时登录网站办理退票手续。 3、团体票退票时间 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 4、变更...


·交通事故的诉讼费该谁承担
    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时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那么这交通事故诉讼费的标准是多少呢?而最后又应该由谁来承担?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诉讼费谁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后,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最大限度地得到经济补偿。 关于...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会给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此时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往往会给人身、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此时光从表面可能无法准确判断交通事故的责任,英雌就需要作出认定。那我国将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了几种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组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一、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同时出卖人可以再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双方没有约定交货期限,或约定交货期限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限不明确。 3、如双方未约定交付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确定或者...


·现在物价飞速上升,有的人们名下不止是一套房,一辆车,有的人手
    现在物价飞速上升,有的人们名下不止是一套房,一辆车,有的人手里有资金的时候会买一套房子做固定资金,但是现在政策也是在飞速的更改着,苏州二套房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就让我们带您看看 一、苏州二套房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


·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有哪些
    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有哪些?一、贸易合同中的交货方式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表示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2、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本术语以FAS(...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