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员工对劳动合同当中的内容最关心的一部分肯定就是福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员工对劳动合同当中的内容最关心的一部分肯定就是福利待遇和休假的这一块,可是福利待遇也好,又或是员工的休假也好,公司针对这些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不能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有着太大的差异,就比如说休假的时间,员工一定要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假时间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假时间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合同当中的休假时间肯定是需要参考我国的劳动法的,在合同中的休假时间应该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而且平时每周应该保证劳动者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超过休假时间的加班肯定是需要有加班费的,其他的像病假、事假在劳动法当中也有规定。


·价格听证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价格听证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


·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职员在受伤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是必须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后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否则职员不能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经过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赔偿程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一、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赔偿程序是怎样的? 1、向办理机构申办工伤赔偿,办理机构是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或者个人至...


·打官司要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打官司要工程款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在面对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时候,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规定。那么打官司要工程款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呢?可能很多人此时都会手足无措。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该怎么办。 各承包商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对方一定要签收或采取挂号信等形式证明已送达)、向清欠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投诉(一定要有书面记录)、与发包方补充协议或签订还...


·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面签字后,并不是代表劳动合同就一定能生效,实践中,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当然,这还需要先做出认定,那么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劳动合同无效怎么认定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主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企业新入职人员工资怎么算?
    一、企业新入职人员工资怎么算? 计算月出勤天数和月工资,全月出满勤即为21.75天,如果休息日出勤,则应按照加班时间计算,而不应计算到月计薪天数当中。统计月出勤时间,这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不应统计当月的出勤天数,而应当统计缺勤时间,当月缺勤几天就用21.75天减去缺勤天数,剩下的就是出勤天数。如果出满勤就是21.75天。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扣除社保等费用...


·单位要对员工工作侵权负责行为吗
    单位要对员工工作侵权负责行为吗?在社会中,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现象经常出现,那么什么叫做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呢?就是指员工在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而对于此种损害,作为单位要对员工工作侵权负责行为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单位是否要对员工工作侵权负责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


·砌筑工程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有哪些
    砌筑工程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有哪些? 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工程事业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砌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一来砌筑工程质量直接关系着人身财产安全;二来直接关系着行业的口碑和发展。那么,砌筑工程质量管理常见问题及防治措施有哪些呢?请看下文。 一、砂浆强度不稳定。 预防措施: (a)砂浆配合比的确定,在满足砂浆和易性的条件下,控制砂浆...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