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实践中,只要单位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员工工资的,那么不少人就认为单位这是拖欠工资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下是不属于拖欠工资的。那么您知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
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二、单位拖欠工资如何赔偿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但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允许单位提前或推迟一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构成拖欠工资的。而具体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况,我们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一、特殊劳动关系的特征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用人单位使用那些劳动者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


·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凭证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正式入职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用人单位剥削劳动者,同时也是为了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有据可凭。那么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其具体的确认办法,以供您了解。 一、劳动关系建立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劳务再转包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


·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问题的相关信息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在劳动市场中会有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问题,在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一些特殊法律情形,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存在误区,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认定劳动关系时常见的问题,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


·工伤认定得多长时间作出
    很多时候都是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才能对事故作出下一步的处理,毕竟从认定的结果中就可以知道到底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了。那在当事人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得多长时间作出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工伤认定得多长时间 60天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所以工伤认定书一般60天就可以出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


·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
    法律中规定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最长的时间是一年,也就是说要是超过了一年的认定时间,那之后认定部门就不会受理申请了。这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很不利的,那究竟现实中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怎么办 先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会以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再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也不予受理,...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工作的原因,突发疾病,或者一些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属于工伤里面的伤残,对于伤残,我国有相关的机关鉴定,我国法律也对伤残的级别做出了规定。那么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2018年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


·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劳动者就职有什么注意事项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