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无期徒刑 减刑的条件是什么?(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二、减刑程序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4、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重要罪犯的减刑以及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5、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6、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被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不得延长时间。事实上,无期徒刑本身也不是一直坐牢直到当事人去世的,有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后期都是有减刑的机会的。因为判刑的目的其实也是要帮助罪犯改过自新的,因此,针对那些已经真正悔过的罪犯,采用假释制度也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尽早回归社会。



·法律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什么意思
    司法实践中,私放在押人员罪和不少罪名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徇私枉法罪,两罪比较容易混为一谈。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区分清楚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罪与非罪十分关键。只有定罪正确,才能量刑公正,而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表现之一。那么,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什么,究竟如何正确认定私放在押人员罪?请继续关注本文。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什么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


·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绑架罪能判多少年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这就有可能会构成绑架罪。那么,绑架罪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绑架罪能判多少年呢?下文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说明。 一、绑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会立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我国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是怎样的
    我国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是怎样的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


·侵占罪起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刑法当中存在着很多犯罪罪名,对于这些犯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处罚后果,法律当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说我国的侵占罪。很多人对于侵占罪起诉的一些情况都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侵占罪起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我国...


·辽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辽宁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法律上的具体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刑事案件起诉和提请批捕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案件起诉和提请批捕有什么区别?1、主体不同,提请批捕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审查起诉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2、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审查批捕是侦查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条件与有逮捕的必要的,就会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侦监科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院侦监科审查批捕后再移送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我们虽然生活在一个和平的时代,但是难免会有犯罪行为的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而且其自身呢也要承担严重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伤害,生命受到威胁和财产损失的话,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这个时候,受害人有权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如何规定呢?小...


·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怎么算的?
    缓刑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怎么算的?缓刑执行完毕之日就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