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倒闭欠的工资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企业倒闭欠的工资的支付顺序是怎样的

企业倒闭,受损失最大的群体莫过于员工了,辛辛苦苦干了那么久,企业倒闭欠的工资怎么办?有合法的清偿途径么?许多人盲目的讨要拖欠的工资,不但工资没要到,还让自己承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今天。就来给您讲讲企业倒闭的清偿顺序。


一、企业倒闭破产清偿

破产财产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相关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3、据《破产法》40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 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据《破产法》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企业倒闭欠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招聘者依法破产时,员工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招聘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公司员工的工资。

企业破产不必惊慌,我国法律保障我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您工作的企业破产时,根据我国《破产法》和相关的管理规定,企业破产要根据破产清偿顺序依次清偿,清偿顺序中员工工资排在首位。因此,员工们不必担心企业倒闭欠的工资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的话就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没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多少钱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吗? 可以的,没签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办
    合同只有在生效只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劳动合同来讲也不例外,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针对无效劳动该怎么处理呢?估计大部分的劳动者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无效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随着就业压力的加大,极个别劳动者为了获得职位,用假资历证明欺骗用人单位与其缔结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欺诈、威胁和乘人之危”的手段签订劳...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的流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就需要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那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一般只有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才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自然要是员工自己主动在下班之后留下来加班的话,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那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这个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离职证明的区别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离职证明的区别: 1、离职证明,是表示是员工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您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可能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过有的人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得到的结果并不是十分的满意。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总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有些地方做的确实不是很好,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一)劳动仲裁机构独立性不够。劳动仲裁机构在设立上没有行政级别,导致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类有...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怎么写? 用人单位: 职工: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双方劳动合同自2011年×月×日解除 2、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元 3、×月×日前双方办理交接,职工退还公司物品、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未发工资×元、经济补偿金×元 4、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保转移、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


·在我国社保局能做工伤鉴定吗
    在日常生活当中,您在选择维权的方式上是有多种方式的。比如我们遭受工伤的时候,一方面可以请求权威的鉴定机构做工伤鉴定,另一方面也可以申请社保局做工伤鉴定。对于是否能申请社保局做工伤鉴定的这一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所以我们将针对在我国社保局能做工伤鉴定吗这一问题为您做出介绍。 一、在我国社保局能做工伤鉴定吗? 1、是到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 2、工作中发生的伤害,是工伤...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